清末,县级司法工作由县知事兼理。县设司衙,官称典史,下辖监狱。
民国时期,县设司法处,由省高级法院统辖。司法处设承审员、书记、会计各1人,录事2人。承审员专司民、刑案件,而重大的刑事案件,由县长审理。判决书、布告均由县长署名颁布。
日伪时期,县设承审处,隶属伪县公署。承审员、书记员均由伪省级法院委派。其他人员由伪县知事委任。承审处有承审员、书记员、检验吏、缮状生、政务警、勤务等人员。承审处辖监狱、看守所。
1949年4月,峄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
1950年5月,司法科改组为人民法院。
1951年5月,峄县所辖11个区、107个乡,均建立了5-7人的调解委员会。
1960年1月,峄县改组为枣庄市(专辖市),1962年6月,枣庄市由专辖市升级为省辖市。同时,峄城区人民法院成立。
1981年1月17日,峄城区司法局成立。设宣教股、调解股、秘书股、公证处及法律顾问处。
1984年,局属宣教股、调解股、秘书股改称科。
1990年12月,局设宣传科、调解科、秘书科、政工科、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各乡(镇)设司法所及法律服务站。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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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级司法工作由县知事兼理。县设司衙,官称典史,下辖监狱。
民国时期,县设司法处,由省高级法院统辖。司法处设承审员、书记、会计各1人,录事2人。承审员专司民、刑案件,而重大的刑事案件,由县长审理。判决书、布告均由县长署名颁布。
日伪时期,县设承审处,隶属伪县公署。承审员、书记员均由伪省级法院委派。其他人员由伪县知事委任。承审处有承审员、书记员、检验吏、缮状生、政务警、勤务等人员。承审处辖监狱、看守所。
1949年4月,峄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
1950年5月,司法科改组为人民法院。
1951年5月,峄县所辖11个区、107个乡,均建立了5-7人的调解委员会。
1960年1月,峄县改组为枣庄市(专辖市),1962年6月,枣庄市由专辖市升级为省辖市。同时,峄城区人民法院成立。
1981年1月17日,峄城区司法局成立。设宣教股、调解股、秘书股、公证处及法律顾问处。
1984年,局属宣教股、调解股、秘书股改称科。
1990年12月,局设宣传科、调解科、秘书科、政工科、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各乡(镇)设司法所及法律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