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复查。1953年春,峄县人民法院对建院以来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通过深入群众,调查核实,共查出错捕、错判等案件5件,并作了纠正。
1956年复查。1956年5月,峄县人民法院组成复查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是年8月结束。复查发现,原判正确的占64.3%,处理不当和错判的占35.7%。
1959年复查。1959年8月,峄县人民法院对1959年上半年判处的公诉案件进行了复查。9月中旬结束。共复查案件205件,其中,反革命案66件,其他刑事案139件。原判正确的174件,量刑偏轻、偏重的18件,畸重的8件,错案3件,事实不清的2件,法律手续不全的22件。在上述案件中改判了11件。
1962年复查。1962年秋,区法院与上级同步,对于1958年至1961年底判处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等内部人员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要求,凡下列案件一律报市委审批后,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二至四份,连同卷宗上呈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以后执行。一是区级以上干部;二是被告年龄20岁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案件;三是案情复杂或影响面大、政策性强的案件;四是原属于省、地委批准的案件,或经上级审批、复核的案件。1963年4月,复查工作结束。
1963年复查。1963年2月至10月,峄城区法院对无期徒刑以下的在押犯进行了复查。全年复查任务183件,220犯,除外转5案和5件疑难案件外,复查了173件205人。经复查,原判正确的155名;冤案2名;错案19名;畸重23名;偏重6名。共计50名。依法改判的39件41名。其他偏重的6名和另3名被告已死未改。
产生冤错案的主要原因是: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一种表现是把小偷小摸当成犯罪处理,如梁某盗窃案,1960年3月,梁某从周村水库回家途中,在苗庄粮站企图偷面粉被拘留15天;1960年夏又零星地从地里偷小麦25公斤,吃掉5公斤,追回20公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另一种是把小商小贩当成投机倒把处理。二、对中央的方针、政策执行不严肃,缺乏求实精神。三、办案人员思想上存有宁左不右的思想,对案件缺乏具体分析。在强调从严处理时,曾出现了盲目判死刑的倾向。如李某强奸案,原判20年有期徒刑。复查后,经省院复核,改为有期徒刑3年。四、办案作风粗糙,运用证据不慎重。
1964年。复查了由市转来的15件刑事案件,改判5件。
1979年复查。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从1977年3月开始,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而于1966年下半年至1978年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复查。经查,改判无罪的57%;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21件;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6件。改动面占40.6%。
全面复查恶意攻击领袖案件。区法院共查出“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恶攻案件33件,其中维持原判1件,改变性质、原判刑期不变的1件,宣告无罪的31件。改判的31起无罪案件被以反革命罪判处犯罪的有:无意中损坏领袖画像、像章、喊错口号的5件;因对一时一事不满而说了错话办了错事的10件;一时狂言狂语或是被群众称为臭嘴的人说了错话的2件;对林彪、“四人帮”倒行逆施不满的2件;乱写乱画形成反动字句的1件;其他11件。
复查中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实事求是,立罪有据、否之有理、判决正确、手续完备。结果是:平反一案,解放一片。被株连的家属亲友,卸掉多年来的沉重思想包袱,调动了一批人的工作积极性。
复查中还注意做好善后工作,对由于冤狱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和导致后遗症的22人,在经济上适当给了补助,共补助现金2360元。
1980年复查。1980年复查了积存和新收申诉26件,其中反革命案9件,其他刑事案件17件。经复查,改判无罪的3人,免于刑事处分的3人,减轻刑罚的3人,终止申诉的3人,维持原判的17人。
根据省高级法院指示,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11起无期、死缓、死刑案件进行了复查。
1981年复查了历史性申诉案件15件。
1983年严打,暂停复查。
1984年后,刑二庭组建,申诉复查转入正常工作。
1985年严打期间,办理申诉案件17件、33人。其中,改判4件、8人,其余维持原判。
1986年,办理严打案件申诉12件、12人。其中,改判无罪1件,维持原判6件,终止5件。
1987年,复查1958-1963年期间的历史案件429件,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列入复查范围的共174件。其中,改判无罪4件,维持原判170件。
同时,处理申诉案件10件,改判1件,减刑1件,维持原判8件。
1988年,共审结10件,其中,改判2件,减刑1件,维持原判7件。
1989年,共审结4件,维持原判4件。
1990年,共审结10件,改判1件,减刑1件,维持原判8件。
第五节 刑事案件申诉复查
视图
1953年复查。1953年春,峄县人民法院对建院以来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通过深入群众,调查核实,共查出错捕、错判等案件5件,并作了纠正。
1956年复查。1956年5月,峄县人民法院组成复查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是年8月结束。复查发现,原判正确的占64.3%,处理不当和错判的占35.7%。
1959年复查。1959年8月,峄县人民法院对1959年上半年判处的公诉案件进行了复查。9月中旬结束。共复查案件205件,其中,反革命案66件,其他刑事案139件。原判正确的174件,量刑偏轻、偏重的18件,畸重的8件,错案3件,事实不清的2件,法律手续不全的22件。在上述案件中改判了11件。
1962年复查。1962年秋,区法院与上级同步,对于1958年至1961年底判处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等内部人员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要求,凡下列案件一律报市委审批后,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二至四份,连同卷宗上呈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以后执行。一是区级以上干部;二是被告年龄20岁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案件;三是案情复杂或影响面大、政策性强的案件;四是原属于省、地委批准的案件,或经上级审批、复核的案件。1963年4月,复查工作结束。
1963年复查。1963年2月至10月,峄城区法院对无期徒刑以下的在押犯进行了复查。全年复查任务183件,220犯,除外转5案和5件疑难案件外,复查了173件205人。经复查,原判正确的155名;冤案2名;错案19名;畸重23名;偏重6名。共计50名。依法改判的39件41名。其他偏重的6名和另3名被告已死未改。
产生冤错案的主要原因是: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一种表现是把小偷小摸当成犯罪处理,如梁某盗窃案,1960年3月,梁某从周村水库回家途中,在苗庄粮站企图偷面粉被拘留15天;1960年夏又零星地从地里偷小麦25公斤,吃掉5公斤,追回20公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另一种是把小商小贩当成投机倒把处理。二、对中央的方针、政策执行不严肃,缺乏求实精神。三、办案人员思想上存有宁左不右的思想,对案件缺乏具体分析。在强调从严处理时,曾出现了盲目判死刑的倾向。如李某强奸案,原判20年有期徒刑。复查后,经省院复核,改为有期徒刑3年。四、办案作风粗糙,运用证据不慎重。
1964年。复查了由市转来的15件刑事案件,改判5件。
1979年复查。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从1977年3月开始,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而于1966年下半年至1978年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复查。经查,改判无罪的57%;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21件;改变性质、减轻刑罚的6件。改动面占40.6%。
全面复查恶意攻击领袖案件。区法院共查出“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恶攻案件33件,其中维持原判1件,改变性质、原判刑期不变的1件,宣告无罪的31件。改判的31起无罪案件被以反革命罪判处犯罪的有:无意中损坏领袖画像、像章、喊错口号的5件;因对一时一事不满而说了错话办了错事的10件;一时狂言狂语或是被群众称为臭嘴的人说了错话的2件;对林彪、“四人帮”倒行逆施不满的2件;乱写乱画形成反动字句的1件;其他11件。
复查中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实事求是,立罪有据、否之有理、判决正确、手续完备。结果是:平反一案,解放一片。被株连的家属亲友,卸掉多年来的沉重思想包袱,调动了一批人的工作积极性。
复查中还注意做好善后工作,对由于冤狱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和导致后遗症的22人,在经济上适当给了补助,共补助现金2360元。
1980年复查。1980年复查了积存和新收申诉26件,其中反革命案9件,其他刑事案件17件。经复查,改判无罪的3人,免于刑事处分的3人,减轻刑罚的3人,终止申诉的3人,维持原判的17人。
根据省高级法院指示,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11起无期、死缓、死刑案件进行了复查。
1981年复查了历史性申诉案件15件。
1983年严打,暂停复查。
1984年后,刑二庭组建,申诉复查转入正常工作。
1985年严打期间,办理申诉案件17件、33人。其中,改判4件、8人,其余维持原判。
1986年,办理严打案件申诉12件、12人。其中,改判无罪1件,维持原判6件,终止5件。
1987年,复查1958-1963年期间的历史案件429件,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列入复查范围的共174件。其中,改判无罪4件,维持原判170件。
同时,处理申诉案件10件,改判1件,减刑1件,维持原判8件。
1988年,共审结10件,其中,改判2件,减刑1件,维持原判7件。
1989年,共审结4件,维持原判4件。
1990年,共审结10件,改判1件,减刑1件,维持原判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