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峄县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有:离婚、抚养、赡养、房屋纠纷、继承纠纷、债务纠纷、赔偿纠纷、土地、山林、宅基纠纷案等。审理民事案件,认真执行“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方针。1949年至1962年,峄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民事纠纷367件,其中调解解决的297件,占所结案件的75%。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事案件审结率急剧下降,10年时间只审结511件。有的年份仅结案20件。大量的民事纠纷因无人处理而积压。1977年至1984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762件,与“文化大革命”中的10年相比,增加了86.9%。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法院严格按“民诉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以依靠群众,调解解决为主。1983、1984年调解解决的占所结案件的89%,判决、裁定解决的仅占所结案件的7%。这种做法不仅能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通过处理案件进而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
1987年元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民事审判方针由“调解为主”改为“自愿”。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民事审判工作有法可依。
一、审理离婚、抚养、赡养案件
建国初期,特别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妇女争取政治上的翻身解放、反对不合理的婚姻习俗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要求离婚的逐年增加。1950年受理103件,1951年受理396件,1952年受理了514件,1953年受理了950件。法院多数依法予以判离。
1962年6月,峄城区人民法庭正式建立,主要负责审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至1965年底,共审结案件367起。其中离婚案301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8年至1973年5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法庭被取消,婚姻案件的审理由军管会负责。1973年下半年法院恢复办公。1973年至1975年,区法院受理军管会审理未结的离婚案。这期间,干涉婚姻自由,强行包办、换亲、转亲、变相买卖婚姻案件较突出。1979年以后,此类离婚案件继续增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简称《民诉法》)颁布后,法院严格按《民诉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离婚案件着重调解,调解不成再行判决。如阴平公社谢某离婚案。谢某与××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而且男方多病,不能参加劳动,女方因此提出离婚,男方却坚决不同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最后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协助下,依法判决离婚。1983年、1984年调解解决的占所结案件的89%,判决裁定解决的仅占所结案件的7%。
抚养案件大多由离婚案件而引起的。建国后,峄县人民法院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从保护子女利益、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出发,对因离婚出现的抚养案,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了正确处理。1962年至1965年,峄城区人民法庭受理并审结抚养案件9件,1970年审结2件,1980年审结8件。
二、审理房屋、宅基纠纷案件
建国后,峄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主要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典当、出赁、回赎纠纷和土改后实行了房屋土地税契而引起的纠纷。法院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正确合理地予以调解或判决。
1962年至1965年,峄城区人民法庭受理并审结房屋、宅基纠纷案10件。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案件上升,有的人投机取巧,翻历史旧账。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多因当事人要求过高,调解不成,判决又无政策依据而被搁置下来。1973年法院恢复办公,1974年受理审结9件,1978年受理审结4件,1982年受理审结13件。
三、审理债务、赔偿及其他案件
1949年至1955年,峄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资纠纷案件26件,工商纠纷案件46件,一般债务案件114件。1956年以后,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结束,劳资纠纷案件和工商业纠纷案件也随之消失。审理债务纠纷案件(借贷、买卖欠账、物品交付等),首先是查清债务的原因、性质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本着欠债还债、欠贷还贷的原则,凡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债务纠纷,在查清事实后,一律比照当时的实物价值折合人民币或粮食数进行处理。
1962年至1965年,峄城区人民法庭受理审结债务纠纷案6件,赔偿纠纷案8件。1983年审结52件,1984年审结56件。其中有关“两户一体”的案件53件。底阁镇条编专业户杨××,1983年与坊上乡石膏矿签订了陆续供给条筐的合同。杨按协议供货,但石膏矿只收货不付款,共欠货款3600元。这不仅给杨的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困难,而且直接影响了家庭生活。杨多次催要,矿上均以无现金、领导班子已更换等为由拒不付款。杨无奈,诉至底阁人民法庭。法庭收案后非常重视,多次做矿领导的工作,仍不成功。办案人员及时向坊上乡党委作了汇报,以求得工作上的支持。乡长亲自到矿上做工作,最后经法庭再次调解达成了协议,得到了彻底解决。
建国后至1985年峄县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还受理审结山林、水利、财产等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山林、水利纠纷案件以1953年为最多。一年中,法院受理98件。主要是土改时有一部分群众,特别是中农和富裕中农,将土地转移,或记在村干部的身上。实行土地税契后,纠纷急剧增加。人民法院以土地确权为准,妥善处理了长期积压的土地纠纷案件。
1985-1990年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表
单位:件
┌────┬──┬──┬──┬──┬──┬──┬──┬──┬──┬──┬──┐
│案由年份│婚姻│债务│赔偿│房屋│宅基│抚养│借贷│赡养│买卖│其他│合计│
├────┼──┼──┼──┼──┼──┼──┼──┼──┼──┼──┼──┤
│1985 │128 │41 │36 │10 │10 │5 │ │ │162 │ │392 │
├────┼──┼──┼──┼──┼──┼──┼──┼──┼──┼──┼──┤
│1986 │94 │79 │42 │6 │10 │ │1 │ │27 │11 │270 │
└────┴──┴──┴──┴──┴──┴──┴──┴──┴──┴──┴──┘
续表
┌────┬──┬──┬──┬──┬──┬──┬──┬──┬──┬──┬──┐
│案由年份│婚姻│债务│赔偿│房屋│宅基│抚养│借贷│赡养│买卖│其他│合计│
├────┼──┼──┼──┼──┼──┼──┼──┼──┼──┼──┼──┤
│1987 │68 │76 │35 │5 │3 │ │ │1 │ │14 │202 │
├────┼──┼──┼──┼──┼──┼──┼──┼──┼──┼──┼──┤
│1988 │109 │165 │46 │6 │4 │1 │1 │4 │19 │50 │405 │
├────┼──┼──┼──┼──┼──┼──┼──┼──┼──┼──┼──┤
│1989 │135 │454 │123 │8 │20 │ │20 │ │ │42 │802 │
├────┼──┼──┼──┼──┼──┼──┼──┼──┼──┼──┼──┤
│1990 │144 │852 │66 │7 │33 │2 │3 │5 │172 │209 │1493│
└────┴──┴──┴──┴──┴──┴──┴──┴──┴──┴──┴──┘
第三节 民事案件审判
视图
建国后,峄县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有:离婚、抚养、赡养、房屋纠纷、继承纠纷、债务纠纷、赔偿纠纷、土地、山林、宅基纠纷案等。审理民事案件,认真执行“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方针。1949年至1962年,峄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民事纠纷367件,其中调解解决的297件,占所结案件的75%。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事案件审结率急剧下降,10年时间只审结511件。有的年份仅结案20件。大量的民事纠纷因无人处理而积压。1977年至1984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762件,与“文化大革命”中的10年相比,增加了86.9%。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法院严格按“民诉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以依靠群众,调解解决为主。1983、1984年调解解决的占所结案件的89%,判决、裁定解决的仅占所结案件的7%。这种做法不仅能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通过处理案件进而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
1987年元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民事审判方针由“调解为主”改为“自愿”。从而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民事审判工作有法可依。
一、审理离婚、抚养、赡养案件
建国初期,特别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妇女争取政治上的翻身解放、反对不合理的婚姻习俗有了切实的法律依据,要求离婚的逐年增加。1950年受理103件,1951年受理396件,1952年受理了514件,1953年受理了950件。法院多数依法予以判离。
1962年6月,峄城区人民法庭正式建立,主要负责审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至1965年底,共审结案件367起。其中离婚案301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8年至1973年5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法庭被取消,婚姻案件的审理由军管会负责。1973年下半年法院恢复办公。1973年至1975年,区法院受理军管会审理未结的离婚案。这期间,干涉婚姻自由,强行包办、换亲、转亲、变相买卖婚姻案件较突出。1979年以后,此类离婚案件继续增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简称《民诉法》)颁布后,法院严格按《民诉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离婚案件着重调解,调解不成再行判决。如阴平公社谢某离婚案。谢某与××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后未建立起感情,而且男方多病,不能参加劳动,女方因此提出离婚,男方却坚决不同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最后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协助下,依法判决离婚。1983年、1984年调解解决的占所结案件的89%,判决裁定解决的仅占所结案件的7%。
抚养案件大多由离婚案件而引起的。建国后,峄县人民法院坚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从保护子女利益、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出发,对因离婚出现的抚养案,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了正确处理。1962年至1965年,峄城区人民法庭受理并审结抚养案件9件,1970年审结2件,1980年审结8件。
二、审理房屋、宅基纠纷案件
建国后,峄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主要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房屋典当、出赁、回赎纠纷和土改后实行了房屋土地税契而引起的纠纷。法院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正确合理地予以调解或判决。
1962年至1965年,峄城区人民法庭受理并审结房屋、宅基纠纷案10件。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房屋案件上升,有的人投机取巧,翻历史旧账。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多因当事人要求过高,调解不成,判决又无政策依据而被搁置下来。1973年法院恢复办公,1974年受理审结9件,1978年受理审结4件,1982年受理审结13件。
三、审理债务、赔偿及其他案件
1949年至1955年,峄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资纠纷案件26件,工商纠纷案件46件,一般债务案件114件。1956年以后,随着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结束,劳资纠纷案件和工商业纠纷案件也随之消失。审理债务纠纷案件(借贷、买卖欠账、物品交付等),首先是查清债务的原因、性质以及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本着欠债还债、欠贷还贷的原则,凡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债务纠纷,在查清事实后,一律比照当时的实物价值折合人民币或粮食数进行处理。
1962年至1965年,峄城区人民法庭受理审结债务纠纷案6件,赔偿纠纷案8件。1983年审结52件,1984年审结56件。其中有关“两户一体”的案件53件。底阁镇条编专业户杨××,1983年与坊上乡石膏矿签订了陆续供给条筐的合同。杨按协议供货,但石膏矿只收货不付款,共欠货款3600元。这不仅给杨的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困难,而且直接影响了家庭生活。杨多次催要,矿上均以无现金、领导班子已更换等为由拒不付款。杨无奈,诉至底阁人民法庭。法庭收案后非常重视,多次做矿领导的工作,仍不成功。办案人员及时向坊上乡党委作了汇报,以求得工作上的支持。乡长亲自到矿上做工作,最后经法庭再次调解达成了协议,得到了彻底解决。
建国后至1985年峄县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还受理审结山林、水利、财产等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山林、水利纠纷案件以1953年为最多。一年中,法院受理98件。主要是土改时有一部分群众,特别是中农和富裕中农,将土地转移,或记在村干部的身上。实行土地税契后,纠纷急剧增加。人民法院以土地确权为准,妥善处理了长期积压的土地纠纷案件。
1985-1990年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表
单位:件
┌────┬──┬──┬──┬──┬──┬──┬──┬──┬──┬──┬──┐
│案由年份│婚姻│债务│赔偿│房屋│宅基│抚养│借贷│赡养│买卖│其他│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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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28 │41 │36 │10 │10 │5 │ │ │162 │ │392 │
├────┼──┼──┼──┼──┼──┼──┼──┼──┼──┼──┼──┤
│1986 │94 │79 │42 │6 │10 │ │1 │ │27 │11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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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案由年份│婚姻│债务│赔偿│房屋│宅基│抚养│借贷│赡养│买卖│其他│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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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68 │76 │35 │5 │3 │ │ │1 │ │14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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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09 │165 │46 │6 │4 │1 │1 │4 │19 │50 │405 │
├────┼──┼──┼──┼──┼──┼──┼──┼──┼──┼──┼──┤
│1989 │135 │454 │123 │8 │20 │ │20 │ │ │42 │802 │
├────┼──┼──┼──┼──┼──┼──┼──┼──┼──┼──┼──┤
│1990 │144 │852 │66 │7 │33 │2 │3 │5 │172 │209 │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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