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刑事案件审判 资料库:枣庄峄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峄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11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11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刑事案件审判
一、反革命案审判 审判第一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1951年初,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至5月底,峄县人民法院和各人民法庭共受理反革命案378件。对这类案犯的审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于其中罪大恶极的反动党团骨干、匪首、恶霸、特务、道会门头子、大流氓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90人。如国民党峄县县长段木贞,出身官僚,历任国民党军政官员。1928年,在睢宁、邳县、铜山等地逮捕共产党员20余人,送徐州高等法院。1946年至1947年,段木贞任峄县县长时,指使地主反攻倒算,残害地方革命干群300多人。1947年5月,仅在峄城西沙河东岸,一次用机枪射杀被捕革命干群达22人。1951年8月,在上海将段缉捕归案,判处死刑,于峄城西沙河西岸处决。 审判第二次镇反运动中的案件。1955年8月25日,峄县开始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6年底,共判处反革命犯170人。其中死刑4人,无期徒刑7人,有期徒刑126人,管制3人,作其他处理30人。量刑上,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使许多历史犯罪分子向政府投案自首。 审判肃反运动中的案件。1956年1月至1959年2月,枣庄地区开展了肃反(主要针对内部人员)运动。峄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对历史反革命政策要宽一些”的指示精神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方针,对于在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国民党军、政、警、宪和特务人员、汉奸、反动党团骨干、土匪、现行反革命分子、投敌叛变分子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判处死缓的4人,管制的241人,劳教的49人。 审判新生反革命分子案件。1963年至1965年,峄城区人民法庭共受理区公安分局起诉的反革命案12起。经审理,给予管制的2起,退回待查的3起,不予管制的7起。 1965~1978年,共审结现行反革命案件44件。其中:如孙××反革命案。孙××在“文革”期间偷听敌台,宣扬美蒋势力,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再如,孙××反革命案。孙××因书写反动诗词,攻击毛泽东主席,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述案件于1979年复查,均改判无罪,并安排工作。 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审判 自1949年至1962年,峄县(后为枣庄市)法院共审结案件2159件。其中杀人案136起,占6.3%;强奸案87件,占4%;抢劫案9起;放火案12起;另外,盗窃枪支弹药案1起(发生于1959年);偷越国境1案(在1958年)。 1963年至1973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公检法不能正常办公,许多案子被积压,仅结案244起。其中杀人案1起(在1972年),放火案3起,流氓案19起。 1974年元月起,区法院开始受理自诉刑事案件。同年7月,正式受理由区公安分局起诉的刑事案件。1979年,公诉案件改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一伙流氓集团于1968年秋至1975年9月,先后分别伙同其他二人轮奸妇女3人,并多次在家属宿舍或厕所看妇女擦澡、解手,向女厕所中打手电、撒沙子等。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经审理,于1976年4月17日,在市人民广场公开宣判:判处首犯死刑,立即执行;二从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0年。 在案件审理中,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案。1977年,公安分局起诉的案件因事实不清退查了7案次。1978年,退查的15案中,通过补充侦查仅有6案作了重新起诉,做到不枉不纵。1979年11月以后,把杀人、纵火、强奸、抢劫、爆炸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犯作为重点严厉打击。1981年,共判处这类案件13起14人。 从1983年7月开始,全区随同全国开展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简称“严打”。例如:强奸、轮奸妇女一案。本案罪犯10人,均是25岁以下青少年。这伙罪犯结伙近20次强奸、轮奸妇女。遭受其迫害的17人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判处被告4主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6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6个多月的时间,共审结案件142起。社会秩序很快有了好转。在这期间,仍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政策,促使犯人自首。如坊上供销社某职工伪造单据,骗取现金836.36元。后因主动交出赃款、投案自首,被判免予刑事处分。1984年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11案17人,重新起诉的6案7人。 1984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97件。其中,“七类”案件41件,一般案件57件。 1985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41件。其中,“七类”案件29件,一般案件12件。 1986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73件。其中,“七类”案件36件,一般犯罪37件。 1987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67件。其中,“七类”案件20件,一般犯罪47件。 1988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87件。其中,“七类”案件7件,一般犯罪80件。 1989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85件。其中,“七类”案件6件,一般犯罪79件。 1990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46件。其中,“七类”案件14件,一般犯罪32件。 三、其他刑事案件审判 妨害婚姻家庭案件 解放初期,由于封建思想和旧的婚姻制度的影响,本区境内防害婚姻家庭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军婚和虐待、遗弃的犯罪比较严重。峄县人民法院从1951年开始,立案审理破坏军婚案件。1954年审结21件。1955年审结15件。从1962年至1973年底,共审结妨害婚姻家庭罪案件计17件。从1974年至1978年破坏军婚案16件。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3件5人。如某公社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某知青点总支副书记×××,利用许愿入党、上学、提干等手段,多次奸污下乡该公社的女知识青年,致使其怀孕。此后,女青年请医生检查身体。医生又以帮助堕胎相要挟,将其奸污。经审理,对以上三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5年、12年。某乡中学教师××自1976年5月至1977年9月,以生活上体贴、帮助工作等为手段,与同校教师、军人未婚妻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5年。 流氓犯罪案件 解放初期,流氓恶霸是作为历史反革命镇压的。后来,一些不务正业、偷鸡摸狗拔蒜苗之徒也以流氓罪论处。审结的案件中,1949至1962年,10件;1963至1973年,19件;1983年严打期间,也处理了一批流氓案件。如阴平镇一个打砸抢分子,在1980年前后的几年中,经常欺行霸市、胡作非为,是阴平有名的流氓恶棍,外号称“南霸天”。他多次冲击机关单位,寻衅滋事。一些外地去阴平赶集的无辜群众也遭他毒打。根据情节依法判处罪犯其有期徒刑5年。 从1981至1990年,共审结流氓案件28件,严厉惩办了犯罪分子。如二人犯流氓案,他们以谈恋爱为名,先后多次轮奸、强奸、猥亵女性多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首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拐卖人口案件 1949至1962年结案7件;1963年至1973年结案42件。此后渐渐减弱了势头。到1980年以后,趋势上升。许多大龄青年(或壮年)由于多种原因,没能及时结婚,只好花钱买妻。特别是人民生活逐步富裕以后,一些不法分子也就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专做拐卖青年妇女的勾当。如金陵寺乡孙某等4人拐卖人口案。1986年4月至8月,他们在昆明向枣庄拐骗妇女13人次,其中年龄最小的仅有16岁,非法获得赃款6820元。峄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4犯有期徒刑13年、12年、4年和3年,追缴被告及同伙人赃款2442元和用赃款购买的长征牌自行车1辆、大衣橱1个、金龙牌落地扇1台。1987年至1990年,共审结拐卖人口案件11件,分别从严判处13名罪犯,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依法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