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峄县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管司法。
民国期间,1933年至1936年设有司法处,属省高级法院直接统辖。设承审员、书记员、会计各1人,录事2人。
日伪时期,县设承审处,直属县知事领导,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验吏、缮状生各1人,勤务、政务警各数人。辖监狱、看守所。监狱监禁判刑的已决犯,看守所关押未决犯。
抗日战争胜利后至建国前,局势不稳,机构不健全。
1949年10月,峄县司法科建立。1950年5月,峄县司法科改称峄县人民法院。1960年11月,峄县改称枣庄市(专辖市)。1962年6月,枣庄市改为省辖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随之,峄城区人民法庭成立。
1967年下半年至1973年上半年,公、检、法三家实行军事管制,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枣庄市峄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在原区公安分局办公。
1973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随后,建峄城区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76年,区人民法院下设阴平、峨山两处人民法庭。
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3年,设底阁、坊上两处人民法庭。
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刑事案件申诉复查,并设信访科、政工科。
1984年,坊上法庭停止办公,案件由阴平法庭办理。
1985年,设城关人民法庭。
1988年1月,设王庄法庭。
1988年6月,区法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信访科、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下辖峨山、城关、底阁、王庄和阴平人民法庭。
1988年12月23日,设萝藤、甘露沟、左庄、吴林、肖桥、棠荫、金陵寺、古邵、曹庄法庭。坊上法庭恢复办公。是年,设立纪律检查室、行政审判庭、法医室。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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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峄县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由地方行政长官即县知事兼管司法。
民国期间,1933年至1936年设有司法处,属省高级法院直接统辖。设承审员、书记员、会计各1人,录事2人。
日伪时期,县设承审处,直属县知事领导,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验吏、缮状生各1人,勤务、政务警各数人。辖监狱、看守所。监狱监禁判刑的已决犯,看守所关押未决犯。
抗日战争胜利后至建国前,局势不稳,机构不健全。
1949年10月,峄县司法科建立。1950年5月,峄县司法科改称峄县人民法院。1960年11月,峄县改称枣庄市(专辖市)。1962年6月,枣庄市改为省辖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随之,峄城区人民法庭成立。
1967年下半年至1973年上半年,公、检、法三家实行军事管制,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枣庄市峄城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在原区公安分局办公。
1973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随后,建峄城区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76年,区人民法院下设阴平、峨山两处人民法庭。
1980年,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3年,设底阁、坊上两处人民法庭。
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刑事案件申诉复查,并设信访科、政工科。
1984年,坊上法庭停止办公,案件由阴平法庭办理。
1985年,设城关人民法庭。
1988年1月,设王庄法庭。
1988年6月,区法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信访科、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下辖峨山、城关、底阁、王庄和阴平人民法庭。
1988年12月23日,设萝藤、甘露沟、左庄、吴林、肖桥、棠荫、金陵寺、古邵、曹庄法庭。坊上法庭恢复办公。是年,设立纪律检查室、行政审判庭、法医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