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以前的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派员参加县“监委”工作,从中了解情况及时对来访案件的查处,发现须追究刑事责任者,交公安处理。
1954年,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按1954年9月公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纪守法,实行监督”。案件主要来自人民“告状”和政府的“监委”工作中发现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年,峄县检察院共查处各种违纪案件32件,处理28件。并参加了“选举法”的实施工作,保证了普选和人民的民主权利。如对台儿庄镇不应剥夺选举权的人进行了检察,使7人依法恢复了选举权。
1955年,自侦案件4起,贪污、私用毒品、违纪、渎职各1起,判决3起,审理1起。如:枣庄邮电局职工×××扣押信件1000余封,有的是军人的信件,因此,破坏了他们的婚姻和家庭。于3月27日在枣庄驻地召开了机关、工矿、企业等400多人的大会。在会上检举揭发了罪犯罪行,并当场宣布逮捕,收到了很好效果。邮电局用两天时间进行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1956年,峄县检察院受理各种法纪案件45起,侦查23起,侦查终结起诉12起,侦结不起诉5起,有22起待侦查。不构成犯罪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全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19起,处理13起。其中发建议书5起,抗议1起,发信提出建议7起。1954年至1956年,峄县检察院共受理非正常死亡事件126起。男性61人,女性65人。对制止非正常死亡的发生、保证人权、打击犯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阴平曹庄李张氏虐待儿媳致死,将其逮捕法办,群众一致拥护。
1957年,法院受理案件135起,提起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83起,转有关部门处理的35起,继续调查的12起,侦结上呈批捕84人,批准逮捕71人。其中贪污案件56起。1958年11月份共受理各类违纪案件152起,经立案侦查96起,上年转来立案未结57起。经侦查逮捕102人犯,起诉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不诉6起,免诉1起。
1959年,根据当时形势采取了“公、检、法合并办公”的方法,打破了案件管辖的规定。8月以后,改变这种方法,重新调整力量,做了大量的社改检察工作。全年共办理自侦案件19起,起诉法院12人犯,均作有罪判决,不诉6人,免诉1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作中断,由军管会接管。1978年恢复。
1982年,查结法纪案件1起1人,免诉处理。
1983年,受理法纪案件2起2人,即重大责任事故和破坏邮电通讯各1名。侦查终结后,重大责任事故免诉,破坏邮电通信起诉后,判刑2年。
1983年,对区属部分煤井、石膏矿生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石膏矿越界开采,导致矿与矿相通,工人在矿与矿中乱窜,及时向公社和矿干部提出建议,封闭了矿与矿中部通道,消除了隐患。还利用底阁煤井违犯安全守则,造成死亡1人的事例,在煤井、石膏矿宣传了刑法第114条、187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使广大职工明确了违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应负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1984年,全年受理一般违法乱纪案件8案8人,重大责任事故6案6人,重婚1案2人。对一般违法乱纪作了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区18对煤井、重点企业进行2次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和隐患,提出建议,帮助有关单位作了改进。
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7起8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6起6人,重婚1起2人。对6起重大责任事故,建议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重婚案起诉后,两名被告被判刑。配合有关部门对18对煤井和部分企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促进了安全生产。
1987年,受理法纪案件3起4人。
1988年,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对法纪科办案力量作了充实调整。贯彻执行“坚决、严肃、慎重”的方针,与法院、司法等部门配合主动下基层,调查了解案件线索,扩大案件来源。全年受理各种案件19起。其中: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公务各1起,重婚5起,重大责任事故11件。立案侦查5案10人。
1990年,受理法纪案件13起14人,经审查立案2起3人,其他案件转到有关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4次,提出检察20余条。
第四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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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以前的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派员参加县“监委”工作,从中了解情况及时对来访案件的查处,发现须追究刑事责任者,交公安处理。
1954年,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按1954年9月公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纪守法,实行监督”。案件主要来自人民“告状”和政府的“监委”工作中发现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年,峄县检察院共查处各种违纪案件32件,处理28件。并参加了“选举法”的实施工作,保证了普选和人民的民主权利。如对台儿庄镇不应剥夺选举权的人进行了检察,使7人依法恢复了选举权。
1955年,自侦案件4起,贪污、私用毒品、违纪、渎职各1起,判决3起,审理1起。如:枣庄邮电局职工×××扣押信件1000余封,有的是军人的信件,因此,破坏了他们的婚姻和家庭。于3月27日在枣庄驻地召开了机关、工矿、企业等400多人的大会。在会上检举揭发了罪犯罪行,并当场宣布逮捕,收到了很好效果。邮电局用两天时间进行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1956年,峄县检察院受理各种法纪案件45起,侦查23起,侦查终结起诉12起,侦结不起诉5起,有22起待侦查。不构成犯罪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全年受理一般监督案件19起,处理13起。其中发建议书5起,抗议1起,发信提出建议7起。1954年至1956年,峄县检察院共受理非正常死亡事件126起。男性61人,女性65人。对制止非正常死亡的发生、保证人权、打击犯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阴平曹庄李张氏虐待儿媳致死,将其逮捕法办,群众一致拥护。
1957年,法院受理案件135起,提起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83起,转有关部门处理的35起,继续调查的12起,侦结上呈批捕84人,批准逮捕71人。其中贪污案件56起。1958年11月份共受理各类违纪案件152起,经立案侦查96起,上年转来立案未结57起。经侦查逮捕102人犯,起诉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不诉6起,免诉1起。
1959年,根据当时形势采取了“公、检、法合并办公”的方法,打破了案件管辖的规定。8月以后,改变这种方法,重新调整力量,做了大量的社改检察工作。全年共办理自侦案件19起,起诉法院12人犯,均作有罪判决,不诉6人,免诉1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作中断,由军管会接管。1978年恢复。
1982年,查结法纪案件1起1人,免诉处理。
1983年,受理法纪案件2起2人,即重大责任事故和破坏邮电通讯各1名。侦查终结后,重大责任事故免诉,破坏邮电通信起诉后,判刑2年。
1983年,对区属部分煤井、石膏矿生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石膏矿越界开采,导致矿与矿相通,工人在矿与矿中乱窜,及时向公社和矿干部提出建议,封闭了矿与矿中部通道,消除了隐患。还利用底阁煤井违犯安全守则,造成死亡1人的事例,在煤井、石膏矿宣传了刑法第114条、187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使广大职工明确了违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应负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1984年,全年受理一般违法乱纪案件8案8人,重大责任事故6案6人,重婚1案2人。对一般违法乱纪作了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区18对煤井、重点企业进行2次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和隐患,提出建议,帮助有关单位作了改进。
1985年,受理法纪案件7起8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6起6人,重婚1起2人。对6起重大责任事故,建议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重婚案起诉后,两名被告被判刑。配合有关部门对18对煤井和部分企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促进了安全生产。
1987年,受理法纪案件3起4人。
1988年,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对法纪科办案力量作了充实调整。贯彻执行“坚决、严肃、慎重”的方针,与法院、司法等部门配合主动下基层,调查了解案件线索,扩大案件来源。全年受理各种案件19起。其中: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公务各1起,重婚5起,重大责任事故11件。立案侦查5案10人。
1990年,受理法纪案件13起14人,经审查立案2起3人,其他案件转到有关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4次,提出检察20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