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着手组织实行审查起诉工作,于1955年12月开始担负审查起诉。
一、起诉免诉
1955年12月,共审查起诉13起,决定起诉法院7起,退查4起,正在审查的2起,起诉后退查1起,其余6起均作有罪判决。
1956年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234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61起,退查49起,不予起诉24起(当时对不诉和免诉概念不明)。全年不应起诉而起诉的38起。其中判决无罪的19起,撤诉6起,退查13起。
1957年,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172起,审查完结159起。其中:决定起诉91起(经审查追诉3人不在内),占57.27%;不诉9起,占5.66%;免诉2起,占1.26%;退查57起,占35.8%;尚在审查的13起。
对王宗仁杀人一案退查的重新侦查,重新起诉,受到济宁分院的通报表扬。
王宗仁系峄县张庄人,解放前干过还乡团小队长,解放后逃至黑龙江省鹤岗市干工。1955年12月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解回原籍。原认定,1947年4月,国民党区长孙继更(已病死)指使被告将在小季河暂住的中共工作人员带到西集的东庄东头枪杀;1947年2月,被告受孙继更指使,率队去马头、张庄等村,抢去民兵步枪26支,并打罚妇女干部等。被告供认不讳。公安局以被告供认予以起诉。县政法部门召开“三长”会议,亦认为被告已供认,同意起诉。起诉后,经审查,杀害2名工作人员无旁证,法院驳回,不予判决。
事后,重新组织调查。办案人员在5天内,走访官桥一带24个村庄,终于查清,起诉法院,反革命杀人犯王宗仁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政法部门打破常规,采取三个部门“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的方法,以及“三就一马”即:“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审判,马上送劳改队”的程序。检察院的跃进计划中规定,从起诉到出庭平均每人一天为5起,争取7起。重大复杂的案件一天办一起,超时为积案。1958年1至11月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738起(反革命案421起),上年未审结13起,共751起。决定起诉710起,不诉9起,退查32起。1至11月共起诉法院721起,上年起诉法院未审50起。法院作有罪判决744起,退查4起,撤诉1起。有罪判决和出庭支持公诉均为100%。
1959年,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至11月份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387人,共审结406人(包括自办案件和退查后又起诉),决定起诉371人,占审结数的93.4%。不起诉11名,占审结数的2.8%。自侦免诉1人,占0.25%,未审结5人,退查27人。起诉法院371人均作有罪判决。为确保起诉案件质量,自8月份以后,对被告人作了100%的提审。对重点有异议案件进行深入群众核查。如姜兴汉反革命案,通过调查,排除了他抓捕中共3名干部、参与杀害4名村干和抢粮10000公斤的犯罪事实,经县委同意释放,避免了错案。
根据上级指示,对上半年起诉的207起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正确、基本正确的192起,畸轻畸重8起,不应判决的3起,事实不清2起,漏罪漏犯2起。
8月,根据上级指示,县委决定撤销政法三家合并办公的办公室,恢复业务系统的上下联系。恢复了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
1960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548起,经审查决定起诉511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查起诉由军管会负责。1979年,重建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恢复。
198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案件33起39人,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31起37人,免诉的1起1人,未审结1起1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1次,发表公诉词23篇,法院对起诉的31案37人均作有罪判决。
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起诉的各类案犯28案32名,已审结27案31名。
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51起,76人(含法院移送起诉1起3人)。审结51起75人,免诉1人。在起诉的75人中,检察院追诉的有6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1983年,按照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案件77起141人,法院移送起诉1起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1起105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案情重大报市院起诉的12起32人,免诉3起4人,不诉2起2人。
1984年,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重点,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再加一个“准”字的指示,严格掌握捕人的“三个条件”、“两个基本”,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67起94人,法院移送起诉的案件2起3人。
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案件32起42人,全部审结,起诉32起41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免诉1人。
1986年至1988年,3年共起诉119起158人,免诉3起8人,不诉1起1人。
1990年,受理各种案件78案112人。经审查,起诉刑事案件41起64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二、出庭支持公诉
1956年,出庭支持公诉4次,占起诉案件的2.5%,参加法院预审19次,发现问题,及时交换了意见。
1957年,出庭支持公诉72次84人,共判决起诉案件85起(含自办案件),出庭率为95.4%,就地支持公判13次20人,扩大了办案效果,进行了法制宣传。
1958年,采取了“三就一马”的工作方法,对744起起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
1959年8月份以后,取消合并的办公室,出庭支持公诉仍达法院判决案件的90%以上。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作中断。由军管会接管。至1978年重建检察院,工作恢复。
1980年,法院审判的31案37人都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23篇。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24案27名,发表公诉词15篇。
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24案27名,发表公诉词15篇。
1983年,起诉的61起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61篇。
1985年,出庭支持公诉29案33人,发表公诉词29篇。
1986年至1988年,出庭支持公诉6起6次(内有一年无记录)。
1990年,凡公布案件,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
三、审判监督
1956年,审查判决书117件,参加法院预审活动,发现判决不当的3起,向法院提出后均作了改判。
1957年,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21起,驳回12起,尚未处理的9起。
1958年至1959年,在“大跃进”年代中,采取了“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的方法,监督职能无法实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作中断,由军管会接管,至1978年恢复。
1980年,对法院判决不当提出抗诉的4起4人,全部胜诉。对法院在审判中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2起2人,书面提出纠正1起1人。
1981年,对法院判决不当提出抗诉2案2名,口头纠正违法1案1名。
1982年,向法院口头提出纠正违法1起1人,书面纠正违法1起1人。法院均作了改正。向法院抗诉3起5人,市中级法院均作了改判。如王××投机倒把、贪污受贿一案,法院以投机倒把未遂、贪污罪不能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在认定事实及判处刑罚方面均有不当,依法抗诉后,市中级法院以投机倒把既遂,改判王犯有期徒刑2年。
1990年,口头向公安机关提出在其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6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不当的6案6人,口头向法院提出纠正判决书不当的1案2人。
第三节 审查起诉
视图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着手组织实行审查起诉工作,于1955年12月开始担负审查起诉。
一、起诉免诉
1955年12月,共审查起诉13起,决定起诉法院7起,退查4起,正在审查的2起,起诉后退查1起,其余6起均作有罪判决。
1956年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234起,经审查决定起诉161起,退查49起,不予起诉24起(当时对不诉和免诉概念不明)。全年不应起诉而起诉的38起。其中判决无罪的19起,撤诉6起,退查13起。
1957年,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172起,审查完结159起。其中:决定起诉91起(经审查追诉3人不在内),占57.27%;不诉9起,占5.66%;免诉2起,占1.26%;退查57起,占35.8%;尚在审查的13起。
对王宗仁杀人一案退查的重新侦查,重新起诉,受到济宁分院的通报表扬。
王宗仁系峄县张庄人,解放前干过还乡团小队长,解放后逃至黑龙江省鹤岗市干工。1955年12月经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解回原籍。原认定,1947年4月,国民党区长孙继更(已病死)指使被告将在小季河暂住的中共工作人员带到西集的东庄东头枪杀;1947年2月,被告受孙继更指使,率队去马头、张庄等村,抢去民兵步枪26支,并打罚妇女干部等。被告供认不讳。公安局以被告供认予以起诉。县政法部门召开“三长”会议,亦认为被告已供认,同意起诉。起诉后,经审查,杀害2名工作人员无旁证,法院驳回,不予判决。
事后,重新组织调查。办案人员在5天内,走访官桥一带24个村庄,终于查清,起诉法院,反革命杀人犯王宗仁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政法部门打破常规,采取三个部门“联合办案”、“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的方法,以及“三就一马”即:“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审判,马上送劳改队”的程序。检察院的跃进计划中规定,从起诉到出庭平均每人一天为5起,争取7起。重大复杂的案件一天办一起,超时为积案。1958年1至11月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738起(反革命案421起),上年未审结13起,共751起。决定起诉710起,不诉9起,退查32起。1至11月共起诉法院721起,上年起诉法院未审50起。法院作有罪判决744起,退查4起,撤诉1起。有罪判决和出庭支持公诉均为100%。
1959年,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至11月份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案件387人,共审结406人(包括自办案件和退查后又起诉),决定起诉371人,占审结数的93.4%。不起诉11名,占审结数的2.8%。自侦免诉1人,占0.25%,未审结5人,退查27人。起诉法院371人均作有罪判决。为确保起诉案件质量,自8月份以后,对被告人作了100%的提审。对重点有异议案件进行深入群众核查。如姜兴汉反革命案,通过调查,排除了他抓捕中共3名干部、参与杀害4名村干和抢粮10000公斤的犯罪事实,经县委同意释放,避免了错案。
根据上级指示,对上半年起诉的207起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正确、基本正确的192起,畸轻畸重8起,不应判决的3起,事实不清2起,漏罪漏犯2起。
8月,根据上级指示,县委决定撤销政法三家合并办公的办公室,恢复业务系统的上下联系。恢复了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
1960年,共受理移送起诉案件548起,经审查决定起诉511起。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查起诉由军管会负责。1979年,重建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恢复。
198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案件33起39人,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31起37人,免诉的1起1人,未审结1起1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1次,发表公诉词23篇,法院对起诉的31案37人均作有罪判决。
1981年,受理公安机关起诉的各类案犯28案32名,已审结27案31名。
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51起,76人(含法院移送起诉1起3人)。审结51起75人,免诉1人。在起诉的75人中,检察院追诉的有6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1983年,按照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案件77起141人,法院移送起诉1起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1起105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案情重大报市院起诉的12起32人,免诉3起4人,不诉2起2人。
1984年,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重点,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再加一个“准”字的指示,严格掌握捕人的“三个条件”、“两个基本”,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67起94人,法院移送起诉的案件2起3人。
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类案件32起42人,全部审结,起诉32起41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免诉1人。
1986年至1988年,3年共起诉119起158人,免诉3起8人,不诉1起1人。
1990年,受理各种案件78案112人。经审查,起诉刑事案件41起64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二、出庭支持公诉
1956年,出庭支持公诉4次,占起诉案件的2.5%,参加法院预审19次,发现问题,及时交换了意见。
1957年,出庭支持公诉72次84人,共判决起诉案件85起(含自办案件),出庭率为95.4%,就地支持公判13次20人,扩大了办案效果,进行了法制宣传。
1958年,采取了“三就一马”的工作方法,对744起起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
1959年8月份以后,取消合并的办公室,出庭支持公诉仍达法院判决案件的90%以上。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作中断。由军管会接管。至1978年重建检察院,工作恢复。
1980年,法院审判的31案37人都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23篇。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24案27名,发表公诉词15篇。
1981年,出庭支持公诉24案27名,发表公诉词15篇。
1983年,起诉的61起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61篇。
1985年,出庭支持公诉29案33人,发表公诉词29篇。
1986年至1988年,出庭支持公诉6起6次(内有一年无记录)。
1990年,凡公布案件,检察院均出庭支持公诉。
三、审判监督
1956年,审查判决书117件,参加法院预审活动,发现判决不当的3起,向法院提出后均作了改判。
1957年,受理不服判决申诉案件21起,驳回12起,尚未处理的9起。
1958年至1959年,在“大跃进”年代中,采取了“一员顶三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长定案,分头去办”的方法,监督职能无法实施。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作中断,由军管会接管,至1978年恢复。
1980年,对法院判决不当提出抗诉的4起4人,全部胜诉。对法院在审判中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2起2人,书面提出纠正1起1人。
1981年,对法院判决不当提出抗诉2案2名,口头纠正违法1案1名。
1982年,向法院口头提出纠正违法1起1人,书面纠正违法1起1人。法院均作了改正。向法院抗诉3起5人,市中级法院均作了改判。如王××投机倒把、贪污受贿一案,法院以投机倒把未遂、贪污罪不能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在认定事实及判处刑罚方面均有不当,依法抗诉后,市中级法院以投机倒把既遂,改判王犯有期徒刑2年。
1990年,口头向公安机关提出在其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6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不当的6案6人,口头向法院提出纠正判决书不当的1案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