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审查批捕 资料库:枣庄峄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峄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10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3/section/3/article/10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审查批捕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明确了“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经人民法院决定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自此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工作。1958年至1959年底,峄县检察院提出决定逮捕人犯意见,经县委同意后,报济宁分院审批。
    1955年5月至12月,时值内部肃反。8个月共审查批捕案犯696起。其中:反革命案件465起。经审查批捕人犯439起。不予逮捕89起,退查168起。
    1956年,共受理公安提请审查批捕案件182起。经审查上呈批捕45起,不批准逮捕67起,退查70起。上呈不批准逮捕占上呈数的15%。
    2月,会同公安联合补办逮捕报告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130起。同年5月至8月,县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公、检、法复查案件361起,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经予审起诉的只占64%。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冤狱和错案。
    1957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563起,审查完毕411起,批准逮捕203起,不捕65起,退查143起。
    全年共批准逮捕人犯298名。其中:反革命分子45人(含历史反革命22人),占15.1%;刑事犯罪分子253人(其中贪污25人,偷盗72人,杀人、伤害、纵火9人,强奸13人,赌博26人,私杀耕牛6人,破坏粮食政策20人,其它82人)占84.9%。
    全年共发生错捕2起,应捕而未批捕的4起,均作了纠正。如袁献廷偷盗与贩粮案,经实地调查系乡干部扩大事实,制造假材料,造成错案。
    1958年11月止,受理公安报捕案件855起(反革命案515起),上年未审结转来152起,共计1007起。经审查批准逮捕728人,其中:反革命356人,刑事犯372人;不批逮捕195人,退查56人。批捕人数是上年的3.6倍。
    这一年是“大跃进”年代,政法部门采取三个部门统一使用力量“联合办案”、“三长定案”的方法。在跃进计划中对批捕的要求是:“一般案件平均每人一天为15起。急案随到随批,超时为积案。保证上呈案件批准率为95%。做到不纵、不冤、不错、不漏、不积案”。本年逮捕的人犯中,因原定事实有扩大,加重情节,审查不细,有62人经教育释放。
    1959年是继续“大跃进”的一年,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和“宽中有严、松中有紧、时紧时松”的对敌斗争策略,全年共受理批捕案件539人,上呈分院421人,批准逮捕305人。其中:反革命142人,刑事犯163人(偷盗67人,投机商20人,破坏9人,凶杀7人,拐骗6人,贪污4人,抢粮7人,奸污17人,抗拒改造6人,其他20人),不批223人,上呈未批回11人。秋季以后对批准逮捕的35名现行犯采取了先发动群众辩论制服、后逮捕的方法,对打击现行犯、保卫三秋起到了良好作用。在办案中,发现漏犯14人,捕8人,转外地4人,待捕2人。
    8月份,对上半年批捕的案件294起和不捕拘留案卷375份进行了复查。发现冤、错案2起,可捕可不捕的3起,应捕未捕的1起,都及时进行了纠正。停止了公、检、法联合办案三长定案的方法,恢复了检察院审查、集体讨论、党委批准上呈的制度,防止了“左”或“右”的偏向。第四季度上呈批准率达100%。
    济宁检察分院8月26日提出“小案不过天,大案不过三”。为此,对峄县检察院11月13日呈捕的22件27人,多系9月份以前偷盗、贪污、投机案件,提出通报批评。
    1960年,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执行“把对敌斗争搞紧些”的方针。起诉案件比上年有所上升。
    1961年,根据高检“抓紧在办案业务中贯彻政策,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方针,峄县人民检察院逐步健全了起诉程序,实行了“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的办案制度,坚持了提审被告的制度,坚持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提高了办案质量。
    1962年,实行制作阅卷笔录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查起诉工作中断,由军管会负责。
    1979年,重建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恢复起诉业务。
    1980年,共受理公安提捕的各类案件35起43人,批捕33起39人,批捕率为91%;不批捕4起4人,占审批的9%,退回公安补查2起2人。在批捕的案犯中,属于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五类”刑事犯罪案件15起15人,占批捕38.5%。纠正公安以信代侦,以拘代传,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错误做法。
    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捕各类案件54起87人,批捕52起82人(其中起诉阶段追捕2起4人),批捕率为90.1%,不批捕7人,不捕率7.6%。公安撤回2起2人。
    1983年,受理公安提捕各类刑事案件84起153人,批捕78起142人。其中:盗窃案犯29起59人,强奸案犯27起50人,流氓案犯11起17人,诈骗案犯4起4人,纵火案犯3起3人,拐卖人口案犯1起3人,抢劫案犯1起2人,过失决水案犯1起2人,破坏集体生产、赌博案犯各1起1人。其中:1至8月中旬提捕4起22人。8月下旬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后提捕的65起142人,为1至8月中旬的6倍。
    1984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共受理公安提捕各类刑事案件71起104人,批捕85人,批捕率86%,不捕率为15%,错捕2人,批捕准确率为97.7%。公安撤回3案4人。
    1985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共受理公安提捕的各种刑事案件41起53人,故意杀人4起5人,流氓集团1起7人,故意伤害2起2人,交通肇事2起2人,拐骗儿童1起1人。批捕率88.9%,不捕2起5人,不捕率为9.4%。
    1986年,共受理46案65人。
    1987年共批准逮捕各种罪犯(包括自办案件)29起35人。
    198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案件46案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4起65人,不批准逮捕的1案3人。公安机关撤回1案1人。
    1990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种刑事案件48案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6起73人,比去年上升8.9%。在批捕的人犯中:盗窃25案44人,占60%以上,破坏电力设备4案8人,占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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