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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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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要求,2008年9月1日起,峄城区工商部门一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没有继续收取、变相收取、搭车收取“两费“的情况,并认真组织力量,做好收费票据的缴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