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八节 婚姻管理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八节 婚姻管理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临城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开始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双方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 1952年,山东省颁布《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把婚姻登记列为男女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1953年5月,薛城县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全县范围内掀起了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高潮。同时,组织《婚姻法》检查组,全面检查对《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又颁发了《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本单位介绍信,共同到区公所填写结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婚姻法》规定才发给结婚证书。自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步占了主导地位。 1962年,由于放松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加上连年灾荒,群众生活发生困难,封建婚姻有所回潮,薛城区发现娶阴亲、买卖婚姻多起,童养媳4人,暗娼2人,包办婚姻普遍增多。各级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严肃处理。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和生产的恢复,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日趋巩固。 1980年底,本区认真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力提倡婚事新办,做到不要彩礼,不大摆宴席。1985年,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将原由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秘书或其他干部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全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至1990年未变。 军婚一直为各级政府所保护。革命战争年代,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保护军婚。建国后,政府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人婚姻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破坏军婚的均依法进行了处理。1963年,薛城区对全区保护军婚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破坏军婚事件四4起,构成犯罪3起,逮捕法办2人。此后,保护军婚工作不断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