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社会救济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社会救济


    一  救济
    建国初期,农村社会救济是和救灾同时进行的。1949年至1950年,临城县五次发放救济粮、款。其中,1949年共发放救济粮22.5万公斤,社会救济筹粮2482公斤,集资5649662元(旧币);军政捐救济粮食733公斤,款4079000元(旧币)。1950年发救济款15000元,救济糖4500公斤。台枣专署在1950年3月也发放给临城县一批粮物,共发救济粮10000公斤,救济灾民860户3653人,发棉衣250件,衣片1340斤,棉花1470公斤,救济烈、军属781户2345人,救济灾民523户1567人。
    1954年,农村救济对象明确规定为:无劳力又无土地或土地很少,无亲人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的困难户;遭受自然灾害而失去生活条件的困难户;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摊贩。同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烈军属、荣誉军人、少数民族优先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尤其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村的救济对象即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人员,普遍由集体实行“五保”。人多劳力少、弱,或劳动力长期患病、死亡或特殊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集体对其实行救济。
    1962年薛城区建立后,执行“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的必要救济”的方针,全区每年都拨出一笔救济款用于解决临时救济。
    1980年以来,农村社会救济工作逐渐为扶贫工作所取代。1989年,全区共发放救济款33万元,救济粮51万公斤。1990年,全区投放救济款24.8万元,救济粮10万公斤。

    二  扶贫
    本区的扶贫工作始于1980年,是年,区政府成立扶贫领导小组,由民政、财政、计划、物资、供销、商业、科委等16个单位参加,联合对全区常年困难户进行调查,摸清底子,分类排队,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扶贫规划。扶贫工作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入手,依靠集体力量、群众互助和国家扶持,通过自力更生,达到摆脱贫困的目的。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取得了显著成绩,并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1984年10月,《人民日报》报道了本区的扶贫经验《扶贫三条》。截止1985年,全区共集资58.2万元,省、市民政部门通过无息、贴息、低息等方法,投拨扶贫周转资金40万元,对374户贫困户进行重点扶持。对500户一般困难户,从科技、信息、农业生产、水利、林果等方面给予扶持,已脱贫127户,进入富裕户行列的76户。1985年8月,薛城区被省人民政府评为扶贫先进区县,授予锦旗表彰,成为全省扶贫七个红旗县(区)之一。之后,扶贫工作与优抚工作结合,各乡、镇每年都安排扶贫计划,到1990年底,全区累计脱贫708户,有214户达到中等以上水平。

    三  城市社会救济
    城市贫困户救济  建国初期,城镇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贫苦市民、失业工人、贫苦军属、鳏寡孤独以及外来难民、流亡乞丐等。
    1949年,临城县政府将失业工人和穷苦市民分为三个等级,进行了一次救济。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者为一等,每人发放救济粮6公斤;无劳力、无生产工具,生活困难的为二等,每人发放救济粮4公斤;有劳力、无生产工具、生活困难的为三等,每人发放救济粮3公斤;并积极组织城市困难户的生产自救。
    1953年以后,城市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贫困户,人数显著减少。1958年后办了一些自救性的企业,临城镇建了焦池、大车社、装卸组,安置了贫困市民就业。1960年后,对城市孤老残幼以及极端贫困户实行定期救济。1977年,统一城市定期补助标准:每户1人者,每人每月补助8元,每户2至3人者,每人每月5元,每户4人以上者,每人每月4元,全区共有26户31人享受定期救济。
    1978年以后,城市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组织生产自救,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贫困户进行定期救济。1980年,提高城市社会救济标准,每人每月10至13元。此后,城市困难户逐年减少,1985年享受定期补救济的26人,1990年享受定期救济的21人。
    精简退职老职工40%救济  60年代初期,本区一些企业关、停、并、转,精简下放了一批职工。1965年,根据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对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原工资标准40%的救济,并报销2/3的医药费。
    1984年,执行山东省民政厅、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等单位联合下发鲁民字〔84〕92号文件精神,对凡是符合国发224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精简退职老职工一律改为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建国前每月每人20元,建国后每月每人15元。若原单位撤销,由原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截止1985年底,全区办理了3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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