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9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9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一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建国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原则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安置工作的对象有复员、退伍两种。复员安置是指对志愿兵的安置,退伍安置是指义务兵的安置。 志愿兵安置 本区复员军人安置始于1948年底。 1950年,临城县政府就成立了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委员会,负责安置转业、复员军人的工作,具体事务由县民政科办理。1962年建区后,建立了复员、转业军人接待站。1970年成立了薛城区革命委员会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机关招待所,后改名为薛城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和安置工作。 安置工作采取原籍安置、逐级负责的办法。对有一定文化和各种技术特长的复员转业军人,按行业归口安置,对原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在职干部、职工、学生,转业后准其复职、复工、复学。对有一定文化、在部队担任过班以上干部、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健康的则选派到互助组、农业合作社任干部,有的选派到企事业、铁路上工作。 1978年始,全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1983年开始,接受转业、退伍志愿兵的安置工作。到1990年底,全区共接收28名转业退伍志愿兵,多数安置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少数优秀者,则提拔任各级干部。 义务兵安置 义务兵安置本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来自农村的绝大多数安排回农村,约占退伍军人的85%左右。根据国家规定,农村籍退伍军人符合一定条件,主要是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1986年本区安置一批荣立三等功者),可安置正式工作,出身非农业家庭的退伍军人全部安排工作。1979年至1983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1170名,其中,残废军人28人,带病回乡的74人。按规定,招为正式工人的30人,回农村后安置在乡、镇企事业单位的443人。担任农村基层干部的24人。为妥善安置,区、乡镇共为这批回农村退伍军人中的146人解决住房困难,修盖房屋327间,解决建房款1.44万元,解决木材52立方米,解决治病困难16人,解决婚姻的9人,集体帮工3455个工日。 1985年以来,军队大力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安置工作重点改到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上来,全区安置部门积极认真开拓军地两用人才安置工作的路子,取得了显著成绩。1987年,被民政部、总政治部评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安置工作全国先进单位”。 1989年,全区共接收退伍军人224名。其中,非农业39人全部安排了工作。 二 残废军人安置 建国前,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一般治病和生活困难的,大都靠自己解决。对有特殊困难的政府给予少量救济补助。 1950年,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对转业、复员的残废军人给予适当照顾。1951年,转业、复员军人多数是伤残、病残的,县里拨专款给予治疗,并在住房、生活、婚姻上给予适当解决。 1979年,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凡家住城镇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身体较好能工作的都安置了工作。家住农村的由公社、大队给予工分优待,生活困难的进行适当照顾。 1980年,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对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意见》,对二、三等因战负伤的残废军人,不论家是城镇还是农村的都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能工作的都安排了工作,全区共接收安置了39名。其中,两名一等伤残在安置时特殊照顾在政府机关工作。 1984年后,薛城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和平时施工、训练、执行各种任务中因公致残的,以及慢性病致残的退伍军人,不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只要身体能适应工作的,也都安置了工作。一些患神经病的退伍军人,安排回乡,享受定期、定量等照顾。1985年至1990年,全区共安置了11名残废军人。 三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79年至1983年,全区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5名。安置工作中,遵循“就地安置,回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安置,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愿意回农村的应予以鼓励”的原则。1985年军队离退休干部一部分交由老干部局管理,大部分移交给乡、镇,由乡、镇负责他们的生活、学习、活动等。 1981年,枣庄市政府分配在薛城营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住房12套,原计划安置团级3人,标准70平方米;营职9人,标准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0平方米,拨款10.56万元。经区政府研究,为更好地照顾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决定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项目,实际投资17.76万元。进点居住的老干部12户。其中,副师级1户,团职10户,营职1户。 1986年,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的联合通知精神,军队干休所把一部分离、退休的干部(团、营职)移交给地方民政部门管理。本区接收了原基建工程兵薛城干休所的一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共34户35人。其中,团职29人,营职6人。全区共接收安置了军队离、退休老干部47人,总建筑面积4770平方米,总投资107.1万元。 1989年,本区又营建第三批离、退休老干部住房12套,当年竣工,12户进点居住。截至1990年底,全区共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7户519人,配备工作人员8名,大小汽车5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