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优抚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优抚
一 拥军优属 抗日战争时期,本地人民怀着对日本侵略军的无比仇恨,积极支援抗战前线,抬担架,救护伤员,送军粮,配合部队打击敌人,组织民兵、民工扒铁路、割电线,破坏敌人的交通、通讯设施。 解放战争时期,本地人民又踊跃支前拥军,县政府专设支前司令部,做到了要人有人,要粮有粮。在淮海战役中,临城火车站的铁路工人以及铁路两侧村庄的群众,自带工具和干粮,昼夜抢修被炸得七零八落的铁道。临城至韩庄的铁路仅用八天的时间就抢修通车,有力地支援了淮海战役。支前民工抢修铁路和桥梁,华东野战军给临城车务段荣记集体二等功,并授锦旗表彰。 抗美援朝期间,本地区除一大批热血青年参加了志愿军外,还捐献了一批物资,其中,慰问袋和军鞋共折合人民币七7万余元。 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全区再次掀起了拥军高潮,共给前线写慰问信达万封以上,向部队赠送背心、毛巾、衣服、鞋垫、笔记本、钢笔、袖珍收音机、收录机、录音带、烟酒糖茶及大枣、核桃等慰问品近百种,共折合人民币12.6万元。兴仁公社托前大队70名团员青年买80双尼龙袜、绣刺80双鞋垫寄到前线。欣欣商店积极开展拥军支前活动,给前线寄出慰问信、慰问品,还与驻军炮团结成对子,定期去部队送慰问品,帮助战士洗衣、被、理发,组织体育比赛,开展军民联欢活动。1985年8月,薛城区被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命名为“全国拥军优属模范单位”,颁发铜质奖章表彰。 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动乱”期间,区委、区政府对参加戒严的军属逐户走访慰问,每户赠送“保卫首都,全家光荣”的光荣匾,并赠送慰问品。 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以及1959年对印自卫反击战时,在薛城火车站都曾设立军用茶水站,顺利完成了过往军队、新老兵入伍退役运输途中的饮水、食品供应和枣庄市、微山县、临沂地区新老兵的接待转运任务。1970年底,薛城定为长设军用供水站,隶属枣庄市民政局。 薛城区各级党委和人民群众长期坚持对人民解放军驻薛部队和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定期慰问。建国后,每逢八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区有关领导都走访驻军和烈军属,召开军政座谈会、军民联欢会,放电影,演节目,组织青年、妇女、学生为驻军拆洗被褥,为烈军属送光荣灯、挂光荣匾,打水,扫院子,整理卫生。在走访慰问时向部队赠送礼品,给优抚对象赠送各种纪念品、食品,并征求军队与优抚对象的意见,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自1984年以来,每次走访,区、乡两级都拨款10万元以上。每年新年,向全区军、烈、伤、复、退等优抚对象赠送年画,已形成制度。 二 优待优抚对象 政治优待 在抗日战争时期,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关怀,从各个方面给予优先照顾。自50年代起,地方民政部门贯彻执行1950年12月政务院《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优属工作。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上述《条例》、《规定》颁布后,安排烈军属就业、疾病治疗,为烈军属代耕、盖房、修房、子女入学、购买货物等方面,都得到进一步改善。烈军属在政治上提高了地位,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 经济优待 革命战争年代,临城县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了大规模优待军烈属活动,群众组成了“帮工队”、“代耕组”,帮助烈军属耕种收割。青年、民兵、妇女、学生组成拥军小组帮助孤、老烈军属和单身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挑水、扫院,干各种家务零活;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政府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不等的抚恤粮,尽量保障他们的生活。1949年,临城县政府发动“一口粮”群众互济活动,共照顾军属764户2650人。是年底统计,全县共救济、优待烈、军、工属3995户12314人。1950年3、4月份,县政府又拨抚恤粮,优待救济烈军属781户2345人。 新中国建立后,对优抚对象的经济优待有几次变化。1950年至1956年,对烈军工属进行代耕,代耕采取“代耕固定到户、到小组,临时拨工”形式。 1956年后,农业走上合作化道路,代耕制度自然取消。对于无劳力或劳力不足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开始实行优待劳动日。优待劳动日(后称“工分优待”)采用定生活标准、定自作劳动日、定优待数量的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于烈军属、伤残、复员、退伍军人采取粮款定额优待的办法,本区从1981年改优待工分为优待粮食、现金。当时,烈、军属全部享受优待,其余优抚对象采取了“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没有困难不优待”的办法。 198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区政府及各乡、镇认真贯彻执行,扩大了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面,提高了优待标准。1984年,全区共优待优抚对象1794户,粮款共折合优待现金26.53万元,户均148元。其中,烈属户均166元,军属均159元。1990年,全区共有1726户优抚对象享受了优待,总优待金额为447068元,户均提高到259元。其中,烈属户均334元,农村户口军属均351元。城镇军属也享受优待,户均250元,伤残军人人均114元,老复员军人人均79元。 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 1979年起,本区着手扶持优抚对象致富,当年开始试点,全区扶持了5户。从1984年开始,全区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工作有了很大发展。扶优与扶贫相结合称“双抚”,本区“双抚”工作成绩显著,其优扶经验《扶优‘三策’--扶志、扶本、扶持》在《人民日报》上报道。1985年,薛城区被评为省级“双扶”工作先进区县。1984年,全区扶优425户,当年致富76户,占扶持户的18%。1985年,扶持抚优对象712户,脱贫致富的249户,占扶持户的35.1%。 三 定期定量补助 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对优抚对象普遍实行临时补助。1951年,对全县烈军属作了一次普遍的照顾。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为特等,每人照顾粮食12.5至15公斤;贫苦无劳力者为一等,照顾粮食7.5至10公斤;贫苦有劳力者为三等,照顾粮食5至7.5公斤。除发放生活补助粮和现金外,还发放农具、耕牛、衣物等。另外,还经常发放建房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为优抚对象解决建房木材等。 从1954年开始,对烈属、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文化大革命”期间,定期、定量补助中断。1978年,又恢复对优扶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本区范围内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为烈属、部分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从1980年至1984年,全区共发放定期补助款23.6万元,照顾了227户烈属、250户老复员军人和17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985年,山东省对定期、定量补助作了统一规定,本区对居住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25元,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5元;居住在农村的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20元,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另外对孤老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此基础上另补5元。1990年,全区共发放定期补助费83830元,共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73户享受照顾。 对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开始本着“有困难补助,无困难不补”的原则,补助面小款少。1989年,全部发放定期定量补助。对居住在乡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居住在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发5元。1990年,全区共有851名复员军人享受定补,人均26.9元。全区共发放金额274680元。另对28名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每月人均25.7元,1990年共发放8640元。 四 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临城县抗日民主政权就制定了《抚恤条例》。建国后,民政部门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中列编制的无军籍正式职工、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牺牲病故后,除部队、政府对牺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给予照顾外,民政部门凭死者所在团(县、区)级以上单位填发的革命烈士、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建国以来,随着国家经济情况的好转,一次性抚恤金也不断调整提高,到1984年已经八次调整。1952年以前,以粮食计算发给抚恤粮。从1953年始,改为货币计算发给抚恤金。1988年,贯彻国务院《军人优待抚恤条例》,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为40个月工资、20个月工资和十个月工资,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残废抚恤 抗日战争期间,临城县抗日民主政府就制定了《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建国后,各级民政部门对革命军人负伤致残的退役后给予抚恤,对民兵、民工因参战或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人民警察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给予抚恤,对革命工作人员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也给予抚恤。伤残人员有工资收入的发给伤残保健金,无工资收入的发给伤残抚恤金。特、一等伤残人员还享受护理费。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伤残抚恤标准也进行了多次调整,至1990年,已经调了十次。 1973年,本区为在职和在家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抚恤证》。1981年,又对全区的革命伤残人员换发了民政部统一制做的《残废抚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