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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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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选举
民国期间,民国政府设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选举事宜。新中国建立后,地方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选举工作。本区从1984年起,民政部门负责基层政权的选举工作。 1950年以来,历次选举皆成立县(区)选举委员会,各乡、镇(公社)也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选举各项事宜。 选举一般分以下程序:选举前,先进行宣传、教育发动,做好资格审查,乡、镇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协同各级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发选民证。选举代表时,在乡、镇范围内一般以村(大队)为单位划分选区,每个选区再编若干选民小组。代表的产生,按《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征求意见后,确定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再由各选区选民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出正式代表。 乡、镇(公社)级选举,先成立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各村(大队)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先选正式代表,召开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任、副主任,乡、镇长、副、乡镇长。 1984年“社改乡,队改村”后,开始村级选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前先进行宣传发动,乡、镇成立村级换届指导小组,各村建立选举领导小组,进行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通过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提名、本人自荐十人附议等方式,经反复酝酿,正式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大会直接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结束后,由区民政局统一颁发《当选证书》,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区1987年3月进行了第一届换届选举。1990年4月,进行了第二届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