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八节 干部福利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八节 干部福利
一 补贴与福利 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从1979年11月起,在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式职工(包括学徒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作为现行工资的一部分计入基数,进行新工资标准的套改。 粮食价格补贴。1965年4月,在全国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对收入低的职工发给粮食价格补贴,每个职工补贴标准大体相当于三个人的粮食提价的前后差价。从1978年10月份起,四、五类工资区的固定职工粮食补贴一律为2元。1979年11月,按国务院规定,在提高工资区类别的同时,对职工的粮价补贴部分或全部冲销,剩余部分和工资区类别未提高的待以后调整工资时逐步冲销,直到全部冲销完,未享受粮价补贴新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粮价补贴。 交通补贴。从1978年开始,对职工实行上下班交通补贴。其中规定,职工家距工作地点2公里以上,骑自行车上下班的予以适当补贴维修费,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高于1.5元。 独生子女保健费。1982年5月起,独生子女父母是干部职工的,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日起,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2.5元。 其它各种补贴。1984年以来,其它各种补贴还有书报费、肉价补贴、卫生洗理费、少数民族生活补贴、岗位津贴以及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福利 1964年,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区、社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均按每人每月1元提取。1980年,区直、公社机关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1.2元提取。从1981年开始,统一按干部月工资总额的2.5%提取。党政群机关干部福利费的掌管与使用由区委组织部门负责。其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工作人员个人困难和补助集体福利事业两方面。 1964年,区、社两级机关工作人员215人,福利费收入总数为4416元,支出3244元。 1980年,区、社两级机关工作人员358人,福利费收入总数为5896元,支出4659元。其中,补助个人2100元。 1981年,区、社两级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47人,福利费总收入为34831.95元,支出33837元。其中,补助个人2400元。 1983年,区社两级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822人,福利费总收入43266.77元,支出41163.10元。其中补助个人3250元。 1985年,区、乡镇两级及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746人,福利费总收入110007.00元,支出109467元。其中,补助个人5180元。 1990年,区、乡镇两级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236人,福利费总收入187254元,支出172188元。其中,补助个人8256元。 二 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待遇 丧葬费。根据〔1978〕鲁行财字19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亡故后,不分级别,发给其家属丧葬费240元,费用由民政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内拨付。 一次性抚恤金。建国后至1979年,国家曾先后四次提高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后其遗属抚恤金标准。1979年2月1日起执行的标准是:21级以下干部分别为550元和450元;18级至22级干部分别为600元和500元;14级至17级干部分别为650元和550元。1980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将因公牺牲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抚恤金在1979年2月执行的标准上各级分别提高300元,并从1980年6月4日起执行,其它仍按1979年标准执行。1984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4〕优43号文件规定,从1984年4月1日起,提高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即21级以下干部2100元,19级至20级干部2200元,15级至18级干部2300元。同时规定,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的职级划分,也按上述职级划分的范围变动,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的遗属抚恤金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或合法继承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80年以来,本区遗属困难补助按1979年省人事局、财政局划定的补助标准执行,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按月拨付。人事局根据上级规定和牺牲、病故工作人员及遗属的具体情况,确定享受补助的人数及补助金额,并批复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执行。 三 干部退休、离休与退职 退休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建立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区执行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审批权限及退休手续1980年9月前由区委组织部办理。从1980年9月22日起改由区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1980年至1990年,全区共办理干部退休342人。 离休 干部离休制度是50年代后期逐步建立起来的。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使这一制度正式建立起来。1980年以来,本区一般干部的离休由区人事局审查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后,转离休干部原单位执行。1980年至1990年,全区共办理干部离休86人。 退职 国家对干部实行的退职制度是干部离退休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妥善安置、照顾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病残干部,保持工作人员队伍的精干,提高工作和生产效率。建国以来,国家对退职条件、退职待遇的规定因时期不同而异。1980年以来,本区尚未办理过干部退职。1985年,按鲁劳管〔1985〕92号文件规定,为1961年至1965年精简退职、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24名退职干部办理了生活补助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