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干部奖惩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7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7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干部奖惩
一 奖励 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为奖惩干部的主要依据。 干部奖励的种类《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六种,即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指晋升工资)、升职、通令嘉奖。奖励权限依奖励种类不同而异: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免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1980年以来,本区干部的奖惩工作逐步开展起来。至1990年,区人事局代区政府承办了为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王传英、姜淑兰、王秀玲、张兆东、黄汝龙、胡继武等6人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手续。其中,教师5人。 二 惩戒 惩戒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惩戒的种类依照工作人员违反法纪和失职程度的不同分为八种,即记过、记大过、降级(指降低工资级别)、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根据上级规定,本区执行惩戒权限情况是,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由主管部门决定并执行;受记大过以上处分由主管部门呈报区政府批准执行;领导干部的惩戒根据组织法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自1980年至1990年,区人事部门代区政府承办惩戒机关工作人员216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