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免权限
1962年薛城区建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本区干部的任免工作按“下管两级”的原则进行,区委任免公社副社长、妇联正副主任、团委正副书记以及区直机关的秘书、干事;区委组织部任免区直机关科员以下干部以及公社一般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工作处于非正常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任免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至1984年机构改革之前,本区政府各部门正职需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由区人大任免;副职及相应职务由区委任免;各工作部门的股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任免。1984年机构改革后,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和副局长,各行政性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政府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二级机构和经济组织中相当上述职务人员。各委、办、局任免下属单位的正副股级干部。此任免权限至1990年未变。
二 任免程序
1984年机构改革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正职的任免程序是:由区政府提出任免名单,报区委同意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批准。届时,区政府以区长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任免工作人员的提议和《干部任免呈报表》,经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发布任免通知,并以区人大主任名义签发任命书,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的任免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提出各工作部门副职及相当职务的任免名单,经区委研究同意后,由区政府发布任免通知,并以区长名义对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以区政府名义向区人大提交的任免事项以及区政府的任免工作由区人事局承办。此任免程序至1990年未变。
第四节 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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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免权限
1962年薛城区建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本区干部的任免工作按“下管两级”的原则进行,区委任免公社副社长、妇联正副主任、团委正副书记以及区直机关的秘书、干事;区委组织部任免区直机关科员以下干部以及公社一般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工作处于非正常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任免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至1984年机构改革之前,本区政府各部门正职需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由区人大任免;副职及相应职务由区委任免;各工作部门的股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任免。1984年机构改革后,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和副局长,各行政性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政府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二级机构和经济组织中相当上述职务人员。各委、办、局任免下属单位的正副股级干部。此任免权限至1990年未变。
二 任免程序
1984年机构改革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正职的任免程序是:由区政府提出任免名单,报区委同意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批准。届时,区政府以区长名义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任免工作人员的提议和《干部任免呈报表》,经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发布任免通知,并以区人大主任名义签发任命书,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的任免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提出各工作部门副职及相当职务的任免名单,经区委研究同意后,由区政府发布任免通知,并以区长名义对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以区政府名义向区人大提交的任免事项以及区政府的任免工作由区人事局承办。此任免程序至1990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