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节 中共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4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4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七节 中共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 纪律检查机构 中国共产党薛城地方组织纪律检查机构始于1949年4月,当时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设置的。1949年11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共临城县委根据这一决定,在报经上级党委批准后,正式成立了中共临城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委书记李健民,副书记1人,委员3人。 1952年9月1日,临城县改为薛城县,中共临城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随之改为中共薛城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3年2月,中共薛城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整了领导成员,书记孙建堂,副书记1人(1954年11月8日任命),委员20人。 1955年12月,为了加强纪检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中共薛城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纪律监察委员会,监委书记孙建堂,副书记1人。 1962年6月薛城区建立,同时建立了中共薛城区纪律监察委员会,鹿铭户为监委书记。 1965年,中共薛城区委纪律监察委员会改称中共枣庄市委监委驻薛城区委监察小组,组长鹿铭户。 “文化大革命”初期,纪监组即被破坏。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1979年3月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中共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79年11月重新组建。到1980年2月6日,正式任命宋子明为书记,副书记1人,委员2人,并配备工作人员7人。同时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各地执行的中纪委《关于改变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党委、纪委领导关系的请示报告》中的规定,把各级纪检组织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而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1980年9月9日,中共薛城区第二届代表大会召开,会上选出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宋子明任书记,副书记1人,委员5人。1981年3月5日增补副书记1人。 1984年7月机构改革时,中共薛城区委副书记孔德立兼纪委书记,副书记1人。下设办公室、纪律检查科、案件审理科和信访科(缺编),纪委编制16人,实配10人。 1984年12月26日,中共薛城区第三届代表大会召开,选出中共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3人,书记李庆山,副书记1人,常委3人。同时,中共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升格为副县级单位。 1985年12月,纪委领导成员调整,任命胡玉才为纪委书记,机构增设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 1986年4月,全区13处乡镇党委设纪检委员。 1988年4月27日,中共薛城区第四届代表大会召开,民主选举出中共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1人,常委6人,书记付常海,副书记2人,机构设置未变。 二 纪律检查工作 建国初,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对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撤销其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性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实行党的决议及政府法令,以实现党的统一与集中。纪律检查的违纪情况主要有违法乱纪、贪污盗窃、政治历史、投机倒把,男女作风、计划生育等。给予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历年中共党员违纪处理一览表 ┌──┬──┬───────────┬─────────┐ │年份│合计│违纪类别 │处理情况 │ │ │ ├─┬─┬─┬─┬─┬─┼─┬─┬─┬─┬─┤ │ │ │违│贪│政│投│男│计│警│严│撤│留│开│ │ │ │法│污│治│击│女│划│ │重│销│党│除│ │ │ │乱│盗│历│倒│作│生│告│警│职│查│党│ │ │ │纪│窃│史│把│风│育│ │告│务│看│籍│ ├──┼──┼─┼─┼─┼─┼─┼─┼─┼─┼─┼─┼─┤ │1946│1 │ │ │1 │ │ │ │ │ │ │ │1 │ ├──┼──┼─┼─┼─┼─┼─┼─┼─┼─┼─┼─┼─┤ │1953│11 │9 │ │2 │ │ │ │1 │ │ │ │10│ ├──┼──┼─┼─┼─┼─┼─┼─┼─┼─┼─┼─┼─┤ │1954│5 │2 │ │2 │ │1 │ │ │ │ │ │5 │ ├──┼──┼─┼─┼─┼─┼─┼─┼─┼─┼─┼─┼─┤ │1955│7 │2 │ │5 │ │ │ │ │ │ │ │7 │ ├──┼──┼─┼─┼─┼─┼─┼─┼─┼─┼─┼─┼─┤ │1956│11 │5 │1 │1 │ │4 │ │2 │ │ │2 │7 │ ├──┼──┼─┼─┼─┼─┼─┼─┼─┼─┼─┼─┼─┤ │1957│8 │2 │3 │1 │ │2 │ │2 │1 │1 │ │4 │ ├──┼──┼─┼─┼─┼─┼─┼─┼─┼─┼─┼─┼─┤ │1958│21 │8 │6 │5 │ │2 │ │2 │3 │2 │3 │11│ ├──┼──┼─┼─┼─┼─┼─┼─┼─┼─┼─┼─┼─┤ │1959│21 │9 │6 │5 │ │1 │ │ │3 │1 │2 │15│ ├──┼──┼─┼─┼─┼─┼─┼─┼─┼─┼─┼─┼─┤ │1960│47 │19│3 │21│ │4 │ │1 │3 │8 │7 │28│ ├──┼──┼─┼─┼─┼─┼─┼─┼─┼─┼─┼─┼─┤ │1961│23 │7 │13│2 │ │1 │ │2 │4 │2 │7 │8 │ ├──┼──┼─┼─┼─┼─┼─┼─┼─┼─┼─┼─┼─┤ │1962│4 │2 │1 │ │ │1 │ │1 │2 │1 │ │ │ ├──┼──┼─┼─┼─┼─┼─┼─┼─┼─┼─┼─┼─┤ │1963│5 │ │1 │4 │ │ │ │ │ │ │ │5 │ ├──┼──┼─┼─┼─┼─┼─┼─┼─┼─┼─┼─┼─┤ │1964│4 │1 │ │1 │ │2 │ │ │ │ │1 │3 │ ├──┼──┼─┼─┼─┼─┼─┼─┼─┼─┼─┼─┼─┤ │1965│4 │ │ │3 │1 │ │ │ │1 │ │1 │2 │ ├──┼──┼─┼─┼─┼─┼─┼─┼─┼─┼─┼─┼─┤ │1966│2 │1 │ │1 │ │ │ │1 │ │ │ │1 │ ├──┼──┼─┼─┼─┼─┼─┼─┼─┼─┼─┼─┼─┤ │1967│1 │1 │ │ │ │ │ │ │ │ │ │1 │ ├──┼──┼─┼─┼─┼─┼─┼─┼─┼─┼─┼─┼─┤ │1968│1 │ │1 │ │ │ │ │ │ │ │ │ │ ├──┼──┼─┼─┼─┼─┼─┼─┼─┼─┼─┼─┼─┤ │1970│2 │2 │ │ │ │ │ │ │ │ │ │2 │ ├──┼──┼─┼─┼─┼─┼─┼─┼─┼─┼─┼─┼─┤ │1972│32 │14│7 │8 │ │3 │ │7 │3 │ │14│8 │ ├──┼──┼─┼─┼─┼─┼─┼─┼─┼─┼─┼─┼─┤ │1973│10 │5 │2 │1 │ │2 │ │1 │1 │ │5 │3 │ ├──┼──┼─┼─┼─┼─┼─┼─┼─┼─┼─┼─┼─┤ │1974│7 │3 │2 │ │ │2 │ │1 │2 │ │ │3 │ ├──┼──┼─┼─┼─┼─┼─┼─┼─┼─┼─┼─┼─┤ │1975│4 │1 │1 │1 │1 │ │ │ │2 │ │ │2 │ ├──┼──┼─┼─┼─┼─┼─┼─┼─┼─┼─┼─┼─┤ │1976│4 │1 │ │ │ │3 │ │ │2 │ │1 │1 │ ├──┼──┼─┼─┼─┼─┼─┼─┼─┼─┼─┼─┼─┤ │1977│14 │4 │4 │ │ │6 │ │ │1 │ │5 │7 │ ├──┼──┼─┼─┼─┼─┼─┼─┼─┼─┼─┼─┼─┤ │1978│17 │5 │ │ │ │10│2 │2 │2 │ │4 │8 │ ├──┼──┼─┼─┼─┼─┼─┼─┼─┼─┼─┼─┼─┤ │1979│19 │5 │3 │ │4 │7 │ │5 │2 │ │4 │7 │ ├──┼──┼─┼─┼─┼─┼─┼─┼─┼─┼─┼─┼─┤ │1980│13 │2 │1 │ │ │1 │9 │5 │1 │ │4 │ │ ├──┼──┼─┼─┼─┼─┼─┼─┼─┼─┼─┼─┼─┤ │1981│9 │1 │ │1 │ │ │7 │ │ │ │7 │2 │ ├──┼──┼─┼─┼─┼─┼─┼─┼─┼─┼─┼─┼─┤ │1982│28 │2 │6 │ │ │ │20│1 │1 │ │16│10│ ├──┼──┼─┼─┼─┼─┼─┼─┼─┼─┼─┼─┼─┤ │1983│95 │9 │9 │ │1 │1 │15│4 │14│ │38│39│ └──┴──┴─┴─┴─┴─┴─┴─┴─┴─┴─┴─┴─┘ 续表 ┌──┬──┬───────────┬─────────┐ │年份│合计│违纪类别 │处理情况 │ │ │ ├─┬─┬─┬─┬─┬─┼─┬─┬─┬─┬─┤ │ │ │违│贪│政│投│男│计│警│严│撤│留│开│ │ │ │法│污│治│击│女│划│ │重│销│党│除│ │ │ │乱│盗│历│倒│作│生│告│警│职│查│党│ │ │ │纪│窃│史│把│风│育│ │告│务│看│籍│ ├──┼──┼─┼─┼─┼─┼─┼─┼─┼─┼─┼─┼─┤ │1984│47 │6 │7 │ │ │5 │29│1 │3 │ │28│15│ ├──┼──┼─┼─┼─┼─┼─┼─┼─┼─┼─┼─┼─┤ │1985│39 │7 │1 │ │ │1 │30│5 │ │ │18│16│ ├──┼──┼─┼─┼─┼─┼─┼─┼─┼─┼─┼─┼─┤ │1986│22 │ │ │ │ │ │ │ │9 │4 │9 │ │ ├──┼──┼─┼─┼─┼─┼─┼─┼─┼─┼─┼─┼─┤ │1987│21 │ │ │ │ │ │ │2 │5 │3 │5 │6 │ ├──┼──┼─┼─┼─┼─┼─┼─┼─┼─┼─┼─┼─┤ │1988│3 │ │ │ │ │ │ │1 │1 │1 │ │ │ ├──┼──┼─┼─┼─┼─┼─┼─┼─┼─┼─┼─┼─┤ │1989│11 │ │ │ │ │ │ │ │ │7 │4 │ │ ├──┼──┼─┼─┼─┼─┼─┼─┼─┼─┼─┼─┼─┤ │1990│48 │ │ │ │ │ │ │5 │4 │1 │24│14│ └──┴──┴─┴─┴─┴─┴─┴─┴─┴─┴─┴─┴─┘ 三 纪检大事纪略 平反冤假错案 1979年,薛城区纪委组织了由14人参加的落实政策办公室。对1978年以前全区受过党纪处理的255人的案件逐一阅卷审理,找本人谈话,外出调查,已全部结案,其查处结果是:维持原结论和处分的151人,撤销或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104人,其中,恢复党籍的64人。 核查“三种人” 薛城区核查“三种人”的工作,是在中发[1982]55号文件《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三种人”问题的通知》下达后进行的。整个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983年4月份之前,主要就各级领导成员和后备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进行了排队核查。 第二阶段,随着全国第一批整党工作的开展,全面核查“三种人”的工作也随之展开。1984年6月,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14名党性原则强、政策水平高的同志组成核查工作班子,在区委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区“文化大革命”中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案件进行了排查摸底,对在事件中可能负有重大责任或有严重问题的21人,分别进行了核查,并全部结案。 全区共定“三种人”开除党籍2人,定犯有严重错误给以党内严重警告2人,对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核查前已做过结论处理、经这次核查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决定不再重新处理的7人。对在核查前已定为“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经核查认为过去定性较重、决定降为一般性错误的2人。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本区犯过错误、但已调出薛城区的6人,经核查组调查后,将材料整理成卷,转往犯错误人的所在单位。 此外,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年龄未满18岁的学生、红卫兵中,有些人由于政治上无知,受左的影响或受人指使犯错误,包括“破四旧”中群众性打人致死一类严重问题,后本人承认错误,确有认识,表现较好,这次核查中均未作为问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