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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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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建国初,临城县工商科执行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在积极发展国营工商业的同时,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个体联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1951年,政务院颁布《私营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按照规定,工商科对本辖区私营商业的开业、转业、歇业统一进行管理,对国营、集体企业的开业,由工商科统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没有营业执照的新商户,基本上符合经营条件的给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营业。规定每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1956年,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基本完成,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县工商科撤销,工商企业登记业务停办。 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薛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查摸底,对全区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通过这次登记,划清了各类企业的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调整了各行业的比例,恢复了不少被中断多年而又为市场迫切需要的行业。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迫中断。1979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开始恢复,全区通过对工业企业进行调查登记,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198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的通知》,全区有重点地对各类商业企业进行了整顿。1982年8月,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全区加强了对工商企业登记范围、经营作风、价格政策、食品卫生等检查工作。1984年7月,薛城驻地市属和市属以上的企业登记核准发证权下归薛城区工商局管理,一般企业的开业登记只需要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即可办理。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薛城工商局对已经登记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企业,逐个进行检查清理,凡是违背中央文件精神的,一律限期停办,吊销营业执照。对在进行清理以后申请开业的企业,根据政、企分开,官工、官商分离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准登记发照。1985年,对开办的“公司”、“中心”进行整顿,35家“皮包公司”及不具备条件的“中心”被撤销。 1986年以来,进一步放宽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的登记,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把好产业结构关。对不符合产业结构的,或已处于饱和的行业严格控制,并在登记过程中疏导调整。1990年,办理变更登记企业532家,核准登记注册企业1014户。其中,法人企业905户,企业集团5户,股份制企业2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