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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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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计划管理
一 信贷计划管理 1953年,随着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的实施,薛城人民银行按照“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编制全区信贷收支计划,将存款金额上缴总行,贷款额度由总行审批。薛城正式建立起综合信贷计划制度。 1956年,薛城人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全区信贷计划实行了年度最高余额和年末余额控制的办法,扩大了地方信贷计划权限。1958年,根据存款分成的办法,薛城银行系统将部分存款上缴总行,部分留作地方信贷基金。1959年,又按照“存款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全额信贷”管理办法,将区内中央财政、中央企业存款上划总行,其余地方性存款均在辖区内自行调节,扩大了地方性贷款能力。 1963年2月,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实行了高度统一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将信贷计划编制与审批实行主管部门与银行部门“双线管理”,从而迅速消除了全区信贷计划中“信贷不实”的现象。 1979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实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到1980年,薛城区才转入到这种管理体制中去。1981年,按照总行信贷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全区信贷计划又实行了差额包干管理。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其中,信贷管理体制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一直到1990年底,薛城区信贷管理仍实行这种办法。 二 现金管理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临城县人民银行就开始对全县国营、私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等单位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并开始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5月,薛城人民银行组织了对全区24个单位现金管理检查,并重新核定了单位库存限额。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工作遭到破坏。1977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后,全区现金管理工作才又加强。1978年,根据上级行的要求,薛城区开始试编了现金收支计划,首批试行单位是薛城焦化厂等10家企业。1984年,薛城银行部门根据省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改革银行工作的报告》,对现金管理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扩大了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并重新界定了坐支现金的范围。 1988年,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薛城地区现金投放急剧增长。对此,各金融机构联合对全区100户工商企业进行了现金管理检查,纠正了部分企业现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1990年,为加速全区现金回笼速度,减少现金体外循环,第一、四季度,金融部门对全区40户乡镇企业60户工商户企业进行了两次现金管理检查,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 工资基金管理 1960年,薛城银行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全区各企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实行计划控制管理。 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全区银行计划部门设专人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严格的计划控制,每月与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及统计部门联合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额进行审查、监督,并设专簿登记造册,严格控制工资基金发放。 1984年起,薛城金融部门将工资基金逐笔控制改为总额控制。1985年,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增长过猛。针对这一情况,金融部门与劳动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对工资提取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堵塞了其它现金流失渠道。 1989年,薛城区金融系统在人民银行设立了工资基金管理小组,对全区各企事业单位重新颁发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加强了对工资基金的计划管理。1990年,由区统计局、劳动局及各家金融机构联合成立了工资基金审查小组,设立办公室,对全区600余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计划进行了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