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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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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税种、税率
地丁税 明时,本地实行赋、役分征,尔后将徭役折成丁银,并入田赋,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清代,本地实行“摊丁入地”的办法,地丁合一,开始征收地丁税。民国时期,税收沿袭清制,除征收地丁银外,另有附捐。地丁银按照土地的不同区别征收,大粮田每亩征银1.87分,最多征收2.71分,其它地少则每亩征银9.2厘,实则因地方连年战乱,未能如数收齐。建国后,改征农业税。 农业税是仅次于工商税收的第二大税。建国至今,本地按照国家制定的农业税政策,依据土地和常年产量向农民征收税款。建国以来,农业税经历几次较大的变动。1949年,农业税实行以户为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每一农业人口除中亩7分地外,按产量比例计征。每中亩全年征收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1950年,农业税执行新办法,以户为单位,按土地常年产量扣除每一农业人口的50公斤免征额后,按20%的税率计征。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除单干户外,农业税收改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征,每个农业人口的免征额改为40公斤,税率仍为20%。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比例税制,取消按人口扣除税额的规定,对单干农民加征税额。是时,进行了调产定率,使税负适当调整。1961年为扶持农业生产,按照国家规定,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征收额。调整后,本区农业税率一般占农业总产值的5%以下,减轻了农民负担,并实行增产不增税的办法,鼓励农民发展生产。此后,农业税长期没再变化。1983年,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平衡税负,本区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并对农林特产收入也征收农业税。1985年,全区执行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征收办法,至1990年未变。 契税 本地征收契税的年代久远,清朝末年、民国时期都征收契税,是当时一项重要的税收来源。民国初年,滕、峄县均设有契约发行所,专售契约纸,为人们田房成交时所用,并凭此契约纸的存根来征收契税。1931年,本地区田房划分为上、中、下三等,重新规定价值,作为收税标准。契约低于定价者,按定价计税;契约高于定价者,按契约价定税。契税税率为买六典三。1943年税率调高为买九典六征收。1947年,解放区契税征收的税率为30%。建国后,契税仍保留,但未开征。 盐税 清时,盐税是本地主要税种之一。是时盐属官办,滕、峄县规定百姓用盐只能用官盐不能用私盐,由于官盐是从泺口运来,运费昂贵,私盐是从淮安运来,运价低廉,因而官盐价格比私盐高出好几倍。百姓多用私盐而不用官盐,官府收税十分困难。民国初年,本地官府继续征收盐税。抗日战争初期,盐从敌占区进入游击区免盐税,后也征收盐税,每百斤征1元。建国初期,本县未征盐税,直至1961年始开征盐税,1966年停止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税制,本区又开征盐税。 烟酒税 民国初年,烟酒税沿袭清制。烟税采取保税法,英美烟草公司与山东包税商订立合约,由包税商揽税捐之权。烟收税标准为海关同类产品之半。酒税按池计酒,按酒计税,每斤酒抽京钱33文。1944年,凡国内产制的烟类、酒类,除应征货物税者不另征烟酒税外,其它烟类酒类均须征烟酒税。烟叶税率50%,烟丝30%,刨烟丝须先纳烟叶税而后纳烟丝税。抗战期间,本地抗日民主政府对入境烟酒按100%征税。建国后,停止征收烟酒税。 印花税 1947年,国民党军在临城盘踞时开征的税目中就有印花税。建国后,印花税是临城县开征的较早税种之一。当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法,是按旧税法执行的。贴花方法分为定额贴花和比例贴花两种,定额贴花分为200元、500元、2000元和5000元(折合人民币2分、5分、2角、5角);比例贴花分为1/10000、3/10000、3/10000。1951年,全国统一印花税法规时,共有25个税目。1953年税制修正时,对印花税的12个税目中有关商事凭证的贴花,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和屠宰税内征收,不再另外征收,其它未并部分仍按旧的规定执行。直到1958年改革税制时,将未合并的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内,从而取消了印花税税种。 当税 当税是清时的税种之一,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沿用清制征收当税。1925年至1928年张宗昌督鲁滥印纸币,当业纷纷倒闭。国民政府接管山东后,于1930年8月起,改按资本额纳税,资本在5000元以上者年纳税为300元;资本在1万元以上者年纳税400元;资本在2万元以上者,年纳税600元。1941年后,解放区将当税并入营业税,建国后不久即取消当税。 屠宰税 民国时期,本地就开始征收屠宰税。1931年,国民政府规定课税范围以猪、牛、羊三种为限。税率为猪每头征洋3角,羊每只2角,牛每头1元,不分公母大小,婚丧、祭祀一律照征。1942年,地方官府提高屠宰税率,猪每头征洋5角,羊3角,牛1.5元。抗战期间,抗日民主政府征收屠宰税仅限于老病残牛及猪羊,开始按实物征收,牛每头3元,猪每头0.5元,羊每只0.3元。后因物价变动太大,改按从价计征,均征3%。1948年10月,山东省政府重新公布屠宰税率和屠户登记暂行办法,凡在解放区内经营屠宰业者(包括屠户和屠宰行)均得就地向税收机关登记领取执照,方准开业。此后,本地每头猪征3斤肉价的税额,每只羊征1斤肉价的税额。1949年,增加牛的屠宰税,每头牛以10斤肉价为准。当年4月24日,牛屠宰税改以每头残牛按15斤肉价计税,新增残马、骡屠宰税,税率均按10斤肉价计税。 建国后,中央政务院于1950年12月19日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本地执行规定精神,凡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交纳屠宰税,统一税率为10%。征收办法按量从价计征,头、蹄、下水折肉计税。1956年11月,改按头计征,每头猪2元,每只绵羊4角,每只山羊2角,每头牛4元。1957年3月,执行省局通知精神,将屠宰税率改为8%,计税价格改为一律按当地国营公司或供销合作社的零售牌价计税。1983年,执行省局通知精神,灾民、个体、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猪、羊、驴、马、骡、牛6种,猪每头2元,其它牲畜每头4元。是年9月,羊暂免征收屠宰税。 营业税 1931年7月,本地开征营业税。课税标准分为两种,即按营业额和资本额征收,按资本额课税率分成四级,最低级为4‰,最高级为20‰;按营业额课税率分成五级,最低级为2‰,最高级为10‰。1948年11月临城第二次解放后,于1949年1月恢复征收营业税。凡盈利事业,每季纯利额不满新币1万元(每元含北海币100元)者免征;纯利在1万元以上者课征税率5%;依次递增至100万元以上者征35%,主要征收对象为坐商。1949年1月1日开征摊贩营业税,限城镇分四季征收,税率按销货额征1%至3%,起征点为15元人民币。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营业税在工商税内征收。1984年,工商税制实行改革,营业税又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凡在本地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营业税对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了适用税率,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15%。1984年10月起,本地开征营业税。 牲畜交易税 民国时期,本地即征收牲畜交易税。1942年,本地骡、马、牛的交易由原来的每头征1元提为1.5元,驴每头由原来的3角提为5角。抗战时期,抗日民主地区起初禁止牲畜出境(只准幼畜出境),后政策放宽,改征出境税20%至30%。内地牛、骡、马、驴成交,只对买主征5%,后改征3%。建国初期,本地牲畜交易税为独立税种,牛、马、驴、骡四种牲畜交易税以买方为纳税人,税率为买价的5%。1959年,牲畜交易税全部停征。1961年,又恢复对牛、马、驴、骡四种牲畜征收交易税。 文化娱乐税 1947年国民党军占据临城期间,就开征有娱乐、筵席税,娱乐、筵席税率高者达20%。建国后,文化娱乐税的前身是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全国统一开征。1951年1月16日,正式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戏剧、电影及娱乐税率为10%至20%;舞场税率5%,筵席税率10%至20%,起征点3万元,折人民币3元;冷饮税率10%至20%,起征点1万元,折人民币1元;旅馆税率15%至20%,起征点2万元,折人民币2元。是时,薛城县虽有此税源,但为数甚少。1953年3月税制修正时,将舞场、筵席、冷饮、旅馆并入工商业税,保留戏剧、电影部分,改征文化娱乐税。1953年开征时,薛城县无税源,时为峄县所辖的陶庄开征文化娱乐税,适用税率在10%。陶庄剧院在售票时,如票价1角,即售票时收1角1分,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货物税 货物税是建国后最早设立的主要税种之一。它以列举的货物为征税对象,以产制者或购运者为纳税义务人。薛城区从1950年1月开始征收,后来合并在工商统一税中,货物税原有细目1136个。1950年7月税制调整后,简并为358个,税目为38个。在税率设计上将应纳的工商业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等合并在这个税种内,货物税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2%。1958年税制改革时停征。 工商所得税 本地早在1949年即征收工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在1958年以前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包括工商业税在内。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时,由工商业税划出设为单独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凡纳营业税的工商业户,除上缴利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外,都以企业为单位在年度内结算净利润,交纳所得税。其特点是所得额为征收对象,利润多的多征,利润少的少征,无利润的不征。同时,各种性质不同的行业,在各个时期所得税税率各有差异。供销合作社在初建期免征一年,期满后依20%税率征收。1957年供销社所得税以五级累进征收。1961年后税率39%,手工业合作社所得税免征三年。1984年税制改革,改为不分工业、商业,不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临城县开征工商业税。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四种。其征收方法是: 营业税根据工轻于商、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工业轻于奢侈品工业的原则,分行业制定比例税率计算征收,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15%。 所得税根据每营业年度的利润总额,所得额按21级金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为5%,最高为34.5%。 摊贩营业牌照税按摊贩的评定营业额多少分等级按级定税,交纳税凭证。 临时商业税于1951年9月开征。凡无固定场所的行商均在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经营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为4%,1953年调整为6%,并将山货列为其它货品。经营其它货品税率为6%,后改为8%。1958年改革税制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将临时工商税的税率调整为10%。 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税制修正时开征的新税种。商品流通税的税目共22个。交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是从原征货物税的品目中分出的。凡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品目,不再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附加税和印花税等。1958年税制改革时停征,合并到工商统一税中。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7年3月起,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62年2月,奉省财政厅通知,非机动车船不分地区一律由所在税务机关征收牌照税。1966年3月,对生产大队、生产队从事运输的车船,凡是季节性的经营,免征工商统一税的也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67年至1969年,停征脚踏车使用牌照税。到1970年1月恢复征收,自行车的税额每年每辆收3元,后改为2.4元。1973年税制改革后,凡属交纳工商税的单位公有车船一律并入工商税内征收,个人车船税照常征收。到1979年1月停征,有关自行车管理事宜,由公安部门管理。 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为薛城区税收的主要税种之一。1958年9月11日开征,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业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对象为:农产品采购后所支付的金额,工业产品的销售收入,外货进口所支付的金额,商业零售的收入金额,交通运输及服务业的收入金额。1973年工商统一税合并到工商税中。 城市房地产税 1958年首先在陶庄镇征收,1963年扩大到薛城镇。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国营企业、供销社、手工业合作社组织、公私合营企业地产分级征收,房地产税按原产值征收,税率为房产1.2%,地产1.8%,房租收18%。按年计算,每年征收一次。1973年停征。 集市交易税 1962年4月,薛城区开征集市交易税。全国统一的有家禽、蛋品、家畜、肉类、干鲜果品、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7大类。结合本地情况,只开征5大类28个品目,不征家禽、蛋品两大类。家畜、肉类、干鲜果品、土特产品征收税率为10%,其它类征收税率为15%。集市交易税税源散,收入少,1965年9月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 工商税 工商税是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时试行的新税种。该税将国营和集体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一种税统一征收。征收方法是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里征税,工业环节征一次税,零售时再征一次税。对交通运输及服务行业等在取得业务收入时征收一次税。薛城区工商税税目为44个,税率为8.2%,而不同的税率只有17个。薛城区纳税单位适用税目、税率均由基层征收机关执行征收。 增值税 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精神,薛城区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的区以上国营、集体企业全面试行增值税。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范围原则上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机动车船、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农业机械、农业机具及其零件配件和各种机器机械零部件,对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同时试行增值税。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税率为6%,机器机械及其零部件税率为10%,自行车税率为10%,电风扇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