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税制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26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26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税制
清时,仅中央政府有课税之权。地方上的财政官吏都是中央政府委派,省布政使司是全省财政上最高长官,管理全省的税收和长期出纳等事宜。据载,清时,本地主要赋税有地丁银、粮、课税三大项。 民国初年,一切税制沿袭清代之制。由于各派系的军阀争权夺利,各地军阀把持捐税之权。1925年至1928年,张宗昌任山东督办,强制在各县推行各种税捐,自立名目,可谓全国之最。特别是张发行的“军用票”,强令在市场通行,如同废纸,商民怨声载道。有谣曰:“也有葱,也有姜,锅里煮的张宗昌。也有葱,也有蒜,锅里煎的张督办。” 1928年北伐军驱除张出山东后,南京国民政府接管山东财政大权,不断扩大征收新的税种。主要税种有烟叶税、营业税、屠宰税、当税、契税等。课征权由省把持,县级仅是奉令行事,征税方法多采用包税制。国民政府的大部分税捐包给商人或公司,而包税商实际收到的税款较之交纳政府的税额要高出3倍至10倍,此办法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爆发。 1938年临城沦陷,在日军占领初期,伪维持村会负责课征税赋,沿袭国民政府旧制。日伪政权建立后,日军依靠伪政权向临城人民进行榨取。是时,临城的抗日民主力量控制着庞大的农村。日伪政权只能局限在临城镇和一部分农村地区来推行其反动政策。日伪时期开征的主要税种有烟酒税、契税、屠宰税、牲畜税、印花税等。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军队随即占领临城。国民党军在临城盘踞期间,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各种工商税和苛捐杂税均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水平。1947年,国民党在临城开征的税种有货物所得税、印花税、牌照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等和各种附加捐不下20多种。尤其猪、羊等商品要征五种甚至更多种捐税,商民苦不堪言。国民党不断扩征税种的同时,还大幅度地提高税率。1946年初,烟叶税率为30%,当年8月就提高到50%,营业税提高到3%至4%。 1939年沛滕边县至1945年临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期间,抗日民主政府执行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抗战初期,本县广大农村多属游击区,一切机关部队的吃、穿及军火供给多依靠募捐和摊派,没有正规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1940年之后,本县边沿地区建立起若干小块抗日民主地区。尽管处于敌人的分割、封锁和包围之下,但已具有民主根据地的雏形,也建立了政权,为执行正规的税收制度准备了条件,这一时期正是本县工商税收的初创时期。 在战争环境中,抗日民主地区只收出、入境两种税,凡是由民主地区到敌占区去的货物征收出境税,凡是由敌占区到民主地区来的征收入境税,过去国民政府实行的苛捐杂税一律作废。根据对敌经济斗争的需要,对税收工作掌握如下精神:力求税制简化,税目就简,税率不能过高,以不影响对敌斗争,不妨碍人民生活为原则;坚持一道税制,根据地内一切完税商品,可在内地通行,不重复征税;有利于充实物资基础,有利于坚持长期斗争。同时,加强对出境货物的管理:必需货物,如军需物资、中西药物、文具办公用品、棉纱棉布、肥料等严禁出境,而入境免税;通用货物,凡军需民用物资,又不能以土产土制品代用者,如火柴、煤炭、颜料、鞋袜等,鼓励进境,火柴等免税,有的低税;非必需货物,凡公私日常用品,但能以土制土产品代替,如水泥、茶叶、香皂等进境征30%,出境征5%;有的物资如丝、麻等织品入境征30%,最高征100%,出境免税;侈奢品类,凡日常生活中可以免去之消费品,如钟表、眼镜、香料等,总的精神鼓励出境免税,禁止或限制进境,个别商品低税征5%,中税征20%,高税征100%。在加强出入境货物管理的同时,并加强缉私工作,打击走私贩运和投机倒把。 1948年11月临城解放后,始建立地方税收机构,县设税务局,辖区内原则上两个区设一处集市征稽所,部署开展征税工作。至1949年10月建国前期,临城县开征的税目主要有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摊贩营业税、丝产品产销税、迷信品产销税、土制纸烟税等,其它出入境税解放后即停止执行。 建国后,1950年设临城县税务局,1952年改称薛城县税务局。根据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制定并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临城县开始执行新税制。是时,新税制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种共14种,临城县根据当地的税源,执行了八种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无税源,未征)、使用牌照税,均按国家税法执行。 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将原税制加以若干修正,并规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实行。薛城县根据规定精神试行了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订了工商业税,取消了特种行为税,将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交易税改征牲畜交易税,棉纱统销税改征商品流通税,新开征了房地产税,修正后的工商税共十种。 1958年9月,进行税制改革,简并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新增税种将原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改为一种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对工商产品的计税价格简化为按销售收入计算纳税,对连续生产企业中间产品,除酒类、棉纱、皮革、食糖四种中间产品连续征税外,一般不再征税,取消了对批发企业的纳税规定。 1962年薛城区建立后,即设立薛城税务分局,下辖周营税务所(1948)、临城税务所(1949)、沙沟税务所(1949)、邹坞税务所(1950)、陶庄税务所(1958)。1962年为配合农村集市贸易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5年停征。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再次改革,合并了税种,将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并为工商税,废除了税收上的许多繁琐做法。对于“新兴工业”、“五小工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等,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征税或减免税。对于支援农业生产的部分产品调低了税率,对部分高档商品调高了税率。 1974年建立薛城区财税局,仍下辖临城、沙沟、周营、邹坞、陶庄基层税务所。1984年,财政、税务分设,置薛城区税务局。下辖除原有基层所外,1983年新设临城郊区所。1983、1984年两年,先后实行第一、第二步利改税。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共分三种类型: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国营企业实行八级累进税率,从第一级全年所得税300元以下适用7%的税率,到第八级最高8万元以上适用55%的税率;宾馆、招待所、饭店适用20%的比例税率。1983年,本区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共53户。其中,大、中型企业29户,小型国营企业24户。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第一级全年所得额由300元以下提高到1000元以下,将第八级全年所得额由8万元提高到20万元。本区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共53户。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把从1973年以来执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种,并恢复征收一些地产税,开征一些新税种。本区从1984年10月起执行新税种,执行中,按特定产品列举品目规定了不同税率,对机器、机械、农机具、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按销售收入金额征收产品税;对一些生产产品的企业,如制药厂、纺机厂、阀门厂试行增值税;对交通运输、商业零售、饮食服务、宾馆、招待所、银行、保险等企业单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