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本地分属滕、峄二县。清时,所有财政政策的制订,岁入岁出款项的划分,地方财税征免、解交、存留的数额,都由中央统一额定,地方无权自定。峄县、滕县不是独立财政,无权预决算,岁入岁出均以四柱清册记载备核。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滕、峄地区的财政体系极为混乱,谁占谁收,谁收谁支。1930年,滕、峄两县开始编制县财政预决算,但县财政不独立,从属于省财政。县级财政收入只有田赋附捐、杂捐和数额极少的地方公款、公产收入。由于主要地方收入县级无份,加之连年战争和灾荒,民不聊生,因此,滕、峄两县的财政收入历年完成极差,入不敷出,难以维持县财政支出及地方治安所需,更无力发展地方经济。1932年,两县要求追加税收附捐以满足地方财政需要。1934年,国民党政府以减轻地方负担为名,废除苛杂。山东省于同年先后二次废除地方细杂税捐,但到次年,税捐仍高于往年。
1938年日军侵占滕、峄两县,仍将田赋、契税、工商税等主要收入全部归省。县级财政收入仍以田赋附捐、杂捐、公款生产收入为主,但增加了行政收入、省补助两项收入。为维护日伪统治,支付县公署及县警备队的巨额军费,滕、峄两县伪政权大量增收田赋临时附捐。1943年,滕县征收的临时附捐为正税的12.8倍,峄县征收的临时附捐竟为正税的27倍多。
1939年沛滕边县至1945年临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期间,实行的是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临城周围地区抗日游击队伍的吃、穿及军火供应,主要依靠募捐和摊派。后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巩固、发展,抗日革命根据地逐步扩大,财政收支逐步走上正规。1944年至1945年,临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财粮科,置科长1人。具体负责粮款的征收、政府及军需开支等,纠正了乱筹乱支现象,使财政收支逐步统一。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的税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1945年9月至1948年11月,临城及周围陶庄等地被国民党军占领。在此期间,国民党政府不断增加税种,并大幅度地提高税率,在临城和陶庄仅开征的各税附加捐就达20余种。
1948年11月临城县解放,临城县人民政府随将财粮科分为粮食局和财政科。自解放至1952年,临城县财政收支的项目、办法、标准均由上级制定,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专署,支出由专署拨给。
1953年开始,国家实行中央、省和县(市)三级预算管理体制。薛城县为一级财政,有县级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其中,预算支出的项目主要有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和其它费用。至于乡镇行政经费、干部补助费、公杂费及小学经费均列入县级预算范围,统一支拨,收不抵支的部分由省调剂补充。
1962年薛城区建立后,薛城区不是一级财政,实行向市财政报帐制办法。直到1974年,薛城区始恢复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自1974年至1979年,区财政每年由市财政核定财政收入及支出指标,继续执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75年8月,区财政机构发生变化,撤销财政科,设区财税局。
1980年,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开始实行“分灶吃饭”。市对薛城区实行“总额分成,分级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财政体制。确定区财政的固定收入有: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区属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其它工商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没收入、其它收入,市财政定额补助收入,市财政专案拨款收入。区级财政支出包括:按照体制的包干支出,市专项拨款安排的支出,用自有财力安排的体制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1980年,市财政核定薛城区的总额分成比例为55.5%。
1988年,枣庄市对薛城区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实行“定额上缴,比例递增,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同时对包干基数作了两项调整,即下划枣庄五中、八中的支出基数和上划统计事业费支出基数,年终不再结算;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将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车船使用费、房产税、集市交易税、奖金税等13种地方小税划为区级固定收入。上述各税以1987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实行这种新体制后,薛城区的总额分成比例由1980年的55.5%提高到58.3%。上解支出以1987年的实际上解数为基数,每年递增8%为定额。超定额上解数,市区两级财政四六分成,至1990年,仍执行这种体制。
1986年,薛城区开始建立乡级财政。同年,全区13处乡镇实行“定额上解,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进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对薛城镇、兴仁乡、夏庄乡、金河乡、常庄乡、邹坞镇、张范乡、南石乡、陶庄镇实行“收支挂钩,比例分成,超收奖励分成”的体制,对周营镇、陶官乡、南常乡、沙沟乡实行“核定收支,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财政体制。至1990年仍用此体制,乡级财政建立后,没有随之建立乡级金库,实行收入上解、支出由区财政下拨的办法。
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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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本地分属滕、峄二县。清时,所有财政政策的制订,岁入岁出款项的划分,地方财税征免、解交、存留的数额,都由中央统一额定,地方无权自定。峄县、滕县不是独立财政,无权预决算,岁入岁出均以四柱清册记载备核。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滕、峄地区的财政体系极为混乱,谁占谁收,谁收谁支。1930年,滕、峄两县开始编制县财政预决算,但县财政不独立,从属于省财政。县级财政收入只有田赋附捐、杂捐和数额极少的地方公款、公产收入。由于主要地方收入县级无份,加之连年战争和灾荒,民不聊生,因此,滕、峄两县的财政收入历年完成极差,入不敷出,难以维持县财政支出及地方治安所需,更无力发展地方经济。1932年,两县要求追加税收附捐以满足地方财政需要。1934年,国民党政府以减轻地方负担为名,废除苛杂。山东省于同年先后二次废除地方细杂税捐,但到次年,税捐仍高于往年。
1938年日军侵占滕、峄两县,仍将田赋、契税、工商税等主要收入全部归省。县级财政收入仍以田赋附捐、杂捐、公款生产收入为主,但增加了行政收入、省补助两项收入。为维护日伪统治,支付县公署及县警备队的巨额军费,滕、峄两县伪政权大量增收田赋临时附捐。1943年,滕县征收的临时附捐为正税的12.8倍,峄县征收的临时附捐竟为正税的27倍多。
1939年沛滕边县至1945年临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期间,实行的是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临城周围地区抗日游击队伍的吃、穿及军火供应,主要依靠募捐和摊派。后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巩固、发展,抗日革命根据地逐步扩大,财政收支逐步走上正规。1944年至1945年,临城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财粮科,置科长1人。具体负责粮款的征收、政府及军需开支等,纠正了乱筹乱支现象,使财政收支逐步统一。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的税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1945年9月至1948年11月,临城及周围陶庄等地被国民党军占领。在此期间,国民党政府不断增加税种,并大幅度地提高税率,在临城和陶庄仅开征的各税附加捐就达20余种。
1948年11月临城县解放,临城县人民政府随将财粮科分为粮食局和财政科。自解放至1952年,临城县财政收支的项目、办法、标准均由上级制定,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专署,支出由专署拨给。
1953年开始,国家实行中央、省和县(市)三级预算管理体制。薛城县为一级财政,有县级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其中,预算支出的项目主要有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和其它费用。至于乡镇行政经费、干部补助费、公杂费及小学经费均列入县级预算范围,统一支拨,收不抵支的部分由省调剂补充。
1962年薛城区建立后,薛城区不是一级财政,实行向市财政报帐制办法。直到1974年,薛城区始恢复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自1974年至1979年,区财政每年由市财政核定财政收入及支出指标,继续执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75年8月,区财政机构发生变化,撤销财政科,设区财税局。
1980年,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开始实行“分灶吃饭”。市对薛城区实行“总额分成,分级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财政体制。确定区财政的固定收入有:区级固定收入,包括区属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其它工商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没收入、其它收入,市财政定额补助收入,市财政专案拨款收入。区级财政支出包括:按照体制的包干支出,市专项拨款安排的支出,用自有财力安排的体制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1980年,市财政核定薛城区的总额分成比例为55.5%。
1988年,枣庄市对薛城区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实行“定额上缴,比例递增,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办法。同时对包干基数作了两项调整,即下划枣庄五中、八中的支出基数和上划统计事业费支出基数,年终不再结算;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将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车船使用费、房产税、集市交易税、奖金税等13种地方小税划为区级固定收入。上述各税以1987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实行这种新体制后,薛城区的总额分成比例由1980年的55.5%提高到58.3%。上解支出以1987年的实际上解数为基数,每年递增8%为定额。超定额上解数,市区两级财政四六分成,至1990年,仍执行这种体制。
1986年,薛城区开始建立乡级财政。同年,全区13处乡镇实行“定额上解,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1988年进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对薛城镇、兴仁乡、夏庄乡、金河乡、常庄乡、邹坞镇、张范乡、南石乡、陶庄镇实行“收支挂钩,比例分成,超收奖励分成”的体制,对周营镇、陶官乡、南常乡、沙沟乡实行“核定收支,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财政体制。至1990年仍用此体制,乡级财政建立后,没有随之建立乡级金库,实行收入上解、支出由区财政下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