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粮油征购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25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25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粮油征购


    清初,滕、峄两地的田赋征购均按丁定税,雍正年间,改按土地等级上、中、下三等征收。
    民国时期,滕、峄国民政府实行征粮、购粮、公粮、积谷四种方式征收粮食。
    抗战期间,临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按实际产量以累计比例征收粮食。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均粮不超过100斤者不征收。101斤为起征点累计征收,征收比例为1%至35%。
    建国初期,薛城地区实行累计农业税制。每人扣除7分地不缴粮,其余每亩交公粮3斤,田赋粮5斤,柴草粮5斤,附征乡村经费粮6斤。后又实行对人口均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公粮。
    1953年11月起,国家实行粮食统购政策。1955年8月,国家在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对不同粮食品种制定具体统购办法,贯彻“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原则,对余粮户社征购不过头,并按国家政策给予奖励。
    1962年,薛城区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和《粮食工作十二条》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顾的政策和增产节约的方针,不征过头粮,农村社员口粮实行瓜菜代,合理调整了农民的粮食负担,安排好农民的生活。
    1963年,薛城区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指示,对粮食的管理实行粮油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库存、统一调拨的计划管理办法,一切库存均由中央和省统一调拨、统一使用。此后,建立了“四统一”的粮油管理制度。
    1965年开始,贯彻国家粮食一定三年不变的包购政策。至1971年,中央又将一定三年不变的包购政策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在一定五年和一定五年内为包购任务基数。生产队粮食丰收时,国家按照以丰补歉的政策,适当地核定超购,其超购的粮食实行加价奖励。
    1981年起,薛城区贯彻省委有关规定,粮食征购在包购的基础上按照前三年的征购实绩平均数,确定为全年征购包干的任务。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不变。
    建国以来,国家对粮食征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取过多种形式。主要形式有:
    征收。建国初期,根据国家农业税政策规定,农民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征实粮食。征收的原则是每年每户人均产量按累进比例征收。征收的标准是,101斤为起征点,最低比例为101至150斤征1%,最高比例为801至1000斤及千斤以上征35%。所定标准为全年粮食产量,具体征收时按麦30斤、秋70斤或夏40斤、秋60斤征收。1949年至1952年,临城县粮食局接收的公粮,按季节逐级上报至省粮食部门。
    统购。即农民缴纳公粮以外,凡余粮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合理价格将一定数量的余粮卖给国家。1953年冬,薛城县开始粮食统购工作。当时,农村还是个体农民,粮食底子一下子难以摸清楚,主要是依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在全县大张旗鼓地向农民宣传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粮食统购政策。在提高农民觉悟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下达控制数字,发动群众民主评议的办法来完成国家粮食统购任务。
    超购。即在农民完成征购基数任务后,国家以适当高于统购价格鼓励农民向国家出售余粮。在粮食统购统销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时,凡生产好、口粮标准高、完成任务有余粮的生产队进行统购超购,超购后不返销,并实行加价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为超全年包购部分的粮食价款每百元除享受任务内奖励外,再增加奖售硫酸铵化肥80斤或化肥50斤、棉布50尺,两个标准由生产队任选。历年在执行中,对加价幅度和奖售化肥也作过一些调整。本区从1977年至1985年,共收购加价粮食12234万公斤,支付加价款1454.3万元;油料250万公斤,支付加价款82.7419万元。
    换购(增加收购)。1961年,由于粮食减产,国家征购减少,为保证城镇、工矿的供应,支援灾区搞好生产,国家采取换购措施,以工业品换购农民手中的部分余粮,以充实国家粮油库存。1961年9月始,本地开始换购工作。用来换购的工业产品有手推车外胎、内胎、马车、自行车、化肥、棉毯、绒衣、棉毛衫裤、皮袄、热水瓶、面盆、酒、煤油、纸烟等,换购比例为自行车每辆换粮75公斤,煤油每公斤换粮1公斤,纸烟每盒换粮0.25公斤等。所定换购比例适用于小麦、大豆、高粱、玉米、杂豆、小米等,瓜干0.75公斤折原粮0.5公斤,兑换时粮食、工业品一律两作价,差额找补现金,兑换的粮食作收购处理,单独上报,不顶统购任务。1962年,兑换粮食89万公斤。
    合同定购。1985年起,薛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取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在合同定购中,除个别品种外,国家再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任务,而是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定购。合同定购掌握的原则是,各乡镇在每年春播前把粮油定购合同计划分配下去,同农民签定合同。通过自报公议,逐户分品种落实。定购任务总数不超过或减少,品种不能互调增减。花生仁定购灵活掌握,任务只准增加,不准减少。合同一定一年,粮农分季凭证交售粮食。合同内的国家按3:7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照超购价与粮农结付价款和兑现奖售化肥、柴油等物资。粮油合同定购使用统一印制的《粮油定购合同书》。实行区、乡镇、村、户层层签定合同,从而保证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

    1962年至1990年薛城区历年粮食征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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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全年实征合计        │年份│全年实征合计        │
│    ├─────┬────┤    ├─────┬────┤
│    │粮数(公斤)│款数(元)│    │粮数(公斤)│款数(元)│
├──┼─────┼────┼──┼─────┼────┤
│1962│3046593   │609319  │1977│2780859   │834258  │
├──┼─────┼────┼──┼─────┼────┤
│1963│3124383   │706111  │1978│2407702   │722311  │
├──┼─────┼────┼──┼─────┼────┤
│1964│3129134   │707184  │1979│1500970   │450291  │
├──┼─────┼────┼──┼─────┼────┤
│1965│3131018   │707610  │1980│1909700   │572910  │
├──┼─────┼────┼──┼─────┼────┤
│1966│3105820   │701915  │1981│2135700   │640710  │
├──┼─────┼────┼──┼─────┼────┤
│1967│3105320   │701915  │1982│1947365   │584210  │
├──┼─────┼────┼──┼─────┼────┤
│1968│3105448   │788784  │1983│2421967   │726590  │
├──┼─────┼────┼──┼─────┼────┤
│1969│3092367   │785461  │1984│2565100   │769530  │
├──┼─────┼────┼──┼─────┼────┤
│1970│3092367   │785461  │1985│2835644   │1134258 │
├──┼─────┼────┼──┼─────┼────┤
│1971│2869239   │728787  │1986│18325000  │9253400 │
├──┼─────┼────┼──┼─────┼────┤
│1972│2718933   │690609  │1987│18325000  │9253400 │
├──┼─────┼────┼──┼─────┼────┤
│1973│2689496   │683132  │1988│18325000  │9253400 │
├──┼─────┼────┼──┼─────┼────┤
│1974│2771215   │703889  │1989│18325000  │9253400 │
├──┼─────┼────┼──┼─────┼────┤
│1975│2796833   │839050  │1990│18325000  │9253400 │
├──┼─────┼────┼──┼─────┼────┤
│1976│2786558   │83597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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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