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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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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募兵制
清时,本境内的兵役制为招募制。地方官府设招兵处,扯旗招兵。根据战事需要,有的长年募用,有的参战后即解甲归田,或随用随募。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沿用清末的招募制。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兵役法》,7月,国民党陆军八十八师组织独立团,招募处在苏、鲁、豫、皖等地募兵。各车站均设立招募所,并张贴布告:待遇极优,经济公开,按日点名发饷,绝无压欠。凡有志青年愿投效本师者,可往就近招募所应募。但在薛城地区招募无几。后采取“按丁抽兵”的办法抽丁服役。后又采用“抽签摊派制”,按号次由壮丁抽签,谁中签谁当兵。地、富人家子弟不愿当兵,常雇人顶替,称为买壮丁。 1946年,国民党军队实行抓兵的办法,强迫老百姓的子弟去为其卖命。在1946年至1948年国民党统治临城的三年中,仅临城地区就抓去150人,周营地区抓去20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