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审判程序制度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11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11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审判程序制度
建国初期,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由承办人员独任审判。有文化的审判员亲自提押犯人,自审自记。定罪量刑县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用复核即可执行。民事审判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对口头起诉和状纸起诉一律受理。 1955以后,刑事审判全面贯彻《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上诉等程序制度。开庭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理时,实行合议制和独议制两种制度。凡重大复杂案件,均采取合议制,由院长或庭长或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连同经选举或邀请的群众代表组成合议庭。对一般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则采取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在开庭审理前,将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起诉的内容告诉被告,让被告准备并在审理过程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护的理由。从1955年底开始,对反革命案件的判决准予上诉。 1955年以后,民事审判的程序制度逐步完善。凡有明确的原、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均立案审理。当事人有诉状的接诉状审理,口诉的由审判员录其口诉代为诉讼。当事人亦可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有生理缺陷的由其近亲属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诉讼。民事案件审理坚持“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判决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有关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情复杂的组织成合议庭审理。 建国初,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均为20天,后来又改为十天。土改和镇反法庭判决的案件,被告无上诉权。 1957年至1958年, 薛城地区相继开展了“整风”、“反右”、“大跃进”运动,正常的审判程序制度被破坏,提出了所谓“无错案、无冤案、无违法审判、无积案、无漏案”和“大案不过七,一般案件不过三,苦战七昼夜,破案五千件”等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审判、公安、检察人员“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共同进行就地侦察,就地批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理,就地宣判,就地组织群众对犯罪分子鸣放、辩论和斗争,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一员写三书”的做法。根据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刑事案件除管制案件外,决定权全部由县委控制,党委审批案件成为一种规定程序。 1961年,检查总结了公、检、法三家混合办案、忽视办案程序规定、影响办案质量的做法,某些程序制度有所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工作由军管会负责。 1973年法院恢复办公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不实行公审、陪审和辩护制度。区法院有权判决五年徒刑以下的案件,民事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区人民法院均有判决权。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案件的审判严格执行《刑讼法》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审判程序,并将公开审判作为审判程序的重心。除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它犯罪案件一律公开审判。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后,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完全按《民讼法》的规定执行。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内容属本院管辖,又属本院受理的范围;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均不受理。 调解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环节。调解重点在就地进行,也在法院和人民法庭进行。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凡调解不成,应公开审理的则公开审理。 1981年起,民事诉讼实行收费。1985年起,根据案情进行收费,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制度、法律文书,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办理。 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优良传统。1955年,薛城县人民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工作,采取固定轮值的办法,先后邀请了82名陪审员参加陪审,对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误工补贴由法院从业务经费中开支。1957年,临城人民法庭辖区内的陪审员发展到51名。同时,制订了短期轮值制度。1958年大跃进时期,基本上废弛了陪审制度。1961年恢复陪审制度,并且实行了就地审判、就地邀请陪审员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遭到破坏。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陪审制度得到恢复。1983年8月开展“严打”以来,绝大多数的案件审判,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已为数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