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经济审判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经济案件归民事审判庭审理。 1951年至1952年,全县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法院积极参加这次运动。通过审理运动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狠狠打击了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为全县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打下了基础。这一时期,对于经济犯罪分子的审判,主要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和有关政策审理,打击的重点是大贪污犯、行贿受贿的奸商和走漏商情又不坦白交待的干部。对于一般中、小贪污犯和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只要坦白交待,一般予以宽大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1958年至1962年,国家正处在经济困难时期,经济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主要表现形式是贪污、奸商投机牟利、扰乱市场和农村不法分子套购转卖国家统购、统销物资等。其中,贪污犯罪案件突出,罪犯成员又多是管钱管物的会计、保管员、采购员、营业员和管理经费、食堂的有关人员。在此期间,审判上述经济犯罪案件执行“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方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主动交待从宽,别人检举出来从严;偶尔从宽,一惯从严”的政策,1958年至1962年,共审判经济犯罪案件94件。其中,贪污54件,投机倒把38件,行贿、受贿2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成为新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重要的中心任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薛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经济审判庭的通知》精神,于1980年10月正式建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 1981年至1985年,薛城区法院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26件,审结105件。其中,1984、1985年两年收案110件,结案102件,标的额达148万元。1986年以来,法院大力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为发展经济清淤破障,保驾护航。1986年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805起,标的额1294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30万元。其中,1986年结案120起,标的额13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1987年结案135起,标的额176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万元;1988年结案145起,标的额27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1989年结案170起,标的额29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90万元;1990年结案280起,标的额41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10万元。该时期所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多数为调解结案,达到多数当事人双方满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结案240件,占总案件的30%。1990年10月,薛城区成立执行庭,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无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企图将资金、物资挪作他用的,果断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诉前保全强制措施,保证顺利进行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