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11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11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 审判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审判主要包括审理离婚案件,抚养、扶养、赡养案件,债务纠纷案件,赔偿纠纷案件,房屋宅基纠纷案件和其它案件等,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历来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审理离婚案件 1950年贯彻宣传《婚姻法》后,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刚刚翻身解放的广大青年男女迫切要求改变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关系,尤其是广大妇女,通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三大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开始争取婚姻自由。1952年,全县受理离婚案件474起。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占80%以上。1954年至1959年,离婚案件出现下降趋势。1956年受理60起,为建国以来受理离婚案件最少的一年。主要原因是农村开展合作化运动以来,广大男女青年在共同理想的鼓舞下,在劳动生产中自由恋爱,封建婚姻大为减少;城市通过反对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开展了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的教育。1959年至1961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外地流入临城的妇女达124人,姘居、重婚现象较多,离婚案件突增,1960年受理188起,1961年受理295起。1963年后,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个时期,离婚案件较少。1963年受理166起,1964年受理146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离婚案件趋少,1974年受理74起。 进入80年代,离婚案件趋于上升,1985年受理96起,比1974年上升了33%。1986年以来,离婚案件继续逐年上升,至1990年,共审理离婚案件674起。其中最高年份1989年达221起。 离婚案件的审判及掌握的政策界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 建国初期,为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男女从封建的婚姻制度中解放出来,争取婚姻自由。在审判中严格执行了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有关政策,在查清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以支持妇女翻身解放,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为前提,在调解无效时批准离婚,案件在当时占的比重很大。仅1951年下半年就批准离婚39起。其中,调解离婚37起,对已构成虐待妇女罪的则依法予以惩处,同时,选取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公开审理或公开宣判。1952年判处虐待妇女的案犯44名,使159名有虐待妇女行为的人受到教育。 1954年至1959年,因草率结合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较为突出。这一时期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草率结合引起的离婚案件35起;因男女双方采取欺骗手段造成离婚的案件19起;因受资产阶级思想影响引起离婚的案件84起。此外,受理劳改犯人离婚案件4起。 1959年至1961年三年生活困难时期,外流妇女与他人姘居或弃夫另嫁以及变相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案件比例较大,因开学、招工、提干和生活作风等引起离婚的更为突出。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从反对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出发,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着重进行调解工作。其间,受理离婚案件169件。其中,调解离婚110件。 1963年至1966年,离婚案件逐年下降。案件审理主要依据《婚姻法》和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的有关规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时再判决离婚。这一时期受理的离婚案件共279起。其中,调解结案的259件,判决结案20件。 80年代以来,农村因包办、半包办、转亲、换亲等封建势力影响引起离婚案件较多;城镇因喜新厌旧或第三者插足而提出离婚的明显增多。针对这一时期离婚案件的特点,法院在审判中坚持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改善和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出发,在查明事实原因、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以《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和不准离婚的原则界线,调解或判决离婚。自1980年至1990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共122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1073件,判决结案的147件。 审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 建国以来,法院在审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时,始终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养老育幼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依法审理此类案件。从1954年起至1990年,共受理抚养、扶养、赡养案件105件。其中,抚养、扶养案件62件,赡养案件43件。 抚养、扶养案件多是由离婚案件所引起,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同时,依据《婚姻法》中有关妇女、儿童、老人和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及父母子女间有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在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基础上,注意解决好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审判中,主要依据子女的利益来确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以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对于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子女感情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建国初期,子女扶养的标准问题,农民以土地口粮为标准,城市非农业中的干部,军人、工人家属,则以满足子女吃穿为标准。80年代以来,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子女生活、教育费用增加和父母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子女或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由父母双方先行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判决。 对夫妻间引起的抚养案件,法院按照《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调解或判决对方给予抚养对象适当或较长时间的生活费。 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大力倡导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风尚,法院在审理有关赡养案件中,从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促进家庭成员团结的愿望出发,根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和不得虐待或遗弃的原则,着重对子女进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尽量调解当事人就赡养费数额达成协议,以便于协议的执行。1982年至1985年,薛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赡养案件29件,调解结案的23件,占92%;教育撤诉的2件,占8%。对虐待、遗弃老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装响极坏的,则依法制裁。 审理继承纠纷案件 建国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为数极少。这主要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伦理道德有直接关系,财产只传男,不传女,不许带产改嫁,养子女的继承权往往被剥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和新《婚姻法》颁布实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越来越多,继承案件明显上升。1979年至1985年受理4件,1986年至1990年受理113件。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中,始终根据《宪法》、《婚姻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债务纠纷案件 建国初期,法院审理的债务纠纷案件主要有劳资纠纷、商业纠纷和一般债务纠纷三大类。其中,一般债务纠纷占的比例较大。这一时期,在审理劳资纠纷和工商业纠纷案件中,主要依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以及党对资本家、民族工商业者、个体手工业者改造的政策,注意发挥他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积极作用。对于借贷、买卖欠帐、物品交付等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坚决废除高利贷债务,保护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凡是解放前的债务纠纷,在查清事实后,一律比照当时的实物价值折合人民币或粮食数进行处理。1956年以后,劳资纠纷和工商业纠纷案件随三大改造的基本结束而消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内容类型上也发生了新的变化。1979年至1985年,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债务纠纷案件64件。1986年至1990年,共受理债务纠纷案件1528件,最高年份1989年达339件。 新时期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是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指标的额较大)债务纠纷案件,原则上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对于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一般债务纠纷案件,主要由民事审判庭受理。处理中主要依据第三次、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有关正确处理财产权益方面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互通有无、有借有还的原则,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审理赔偿纠纷案件 赔偿纠纷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容易激化。从1957年到1990年,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赔偿纠纷案件476件,居整个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首位。 1957年至1978年(无“军管”期间数字),共受理9件。进入80年代,损害赔偿案件迅速上升,且种类增多。1985年,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44件,是前21年总和的5倍。案件类别主要有:斗殴致伤、致残、损失财物的赔偿案件,农村因争田边、地角、鱼塘、水利、山林、果树、农具、肥料等发生殴斗引起的赔偿案件,因家务、特别是因婚姻问题引起打人、打砸财物造成的财物赔偿案件等。审理上述案件,主要依据全国民事工作会议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注重查清事实原因,分清是非责任,本着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合理地予以处理。 审理房屋宅基纠纷案件 建国初期,房屋宅基的纠纷案件多是由房屋典当、出售、回赎和土改后实行房屋土地税契所引起。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审理。60年代初期,对房屋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地予以调解和判决。 1984年,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房屋宅基纠纷案件15件,1986年36件,1988年80件,1990年零件。这一时期,法院主要依据全国第三、第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审理:对强占公私房屋,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宅基的案件,一般是进行守法教育,使其退出强占的房屋和地基;对房屋所有权纠纷,对非法占用他人房屋的,均按保护原房主所有权处理;对已分家多年,又引起房屋争执的,在维护原分家基础的原则下,合理地调解解决;对房屋买卖纠纷,原则上保护合法的买卖关系;对因宅基地引起的纠纷案件,仍按《人民公社六十条》中有关规定处理。 二 调处简易民事纠纷 简易民事纠纷多为当事人双方产生争执而一同到人民法院要求给予解决。这类纠纷处理不及时,也会诱发成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因此,法院在处理简易民事纠纷时,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结合具体情况,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息纠纷。 新中国建立以来,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了大量的简易民事纠纷。1955年处理215件,1960年至1964年处理620件。80年代以来,简易民事纠纷案件居高不下。1981年处理117件,1982年处理261件,1983年处理165件,1984年处理157件,1986年至1990年处理3176件。面对大量的简易民事纠纷,法院采取了专人负责接待处理的办法。同时,介绍当事人到基层调解组织去处理,使多数纠纷得到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