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刑事审判 资料库:枣庄薛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薛城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11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42/section/1/article/11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 审判反革命案件 新中国建立初期,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是打击反革命犯罪,以保卫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1949年至1950年上半年,临城县共审理反革命犯40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19人,占47.5%,其余交村管制或教育后释放。 1950年7月,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临城县展开。凡重大反革命案件及有关破坏土改的案件由镇反法庭直接审判,一般反革命案件由法院审理,至1952年底,共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544人。其中,反革命杀人犯106人,占19.4%;反动地主恶霸162人,占29.8%;特务20人,占3.7%;土匪、窝匪79人,占14.5%;反革命党团骨干2人,占0.37%;其它反革命175人,占32.2%。 第一次镇反运动期间,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主要依据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反革命条例》,并参照北京市处理反革命分子的“六种”办法,具体执行中掌握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协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和“狠、稳、准”的方针,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134名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对27名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无期徒刑的11人,有期徒刑的279人;有期徒刑缓刑的11人,交村管制的25人,作其它处理的57人。 1955年7月,薛城县第二次镇反运动全面展开,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组成审判庭,负责是次运动中反革命案件的审判。自1955年8月至1956年第二次镇反运动结束,共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53人。审判中,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既要肃清反革命分子,又要防止偏差,不冤枉好人,对历史反革命分子政策要宽一些,把斗争锋芒指向一切现行反革命分子”的方针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判处有期徒刑的45人,作其它处理的8人。 经过两次镇反运动,反革命力量日益缩小和分化,“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1957年之后,对反革命案件的审判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执行“现行从严,历史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屡犯从严,偶犯从宽”和“区别对待”的方针,只有极少数罪大恶极、引起人民公愤的反革命分子被处以死刑。 1957年,反革命案件明显下降,是年共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6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3人,管制2人。 1958年,由于“整风反右”,在对敌斗争上提出了从严抓紧的要求,共判处反革命案犯143人。其中,判处死缓3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54人,管制61人,作其它处理22人。 1959年和1960年,阶级斗争的形势趋向缓和,反革命案件审判贯彻中央提出的“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要少”和“策略上松一些,政策上宽一些”的精神,1959年判处反革命分子106人,比1958年下降25.9%;1960年判处反革命分子65人,比1959年又下降38.7%。 1961年后,随着国内外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新生的反革命分子有所抬头。1962年,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新生的反革命分子便遥相呼应。1961年至1963年,共审理各种反革命分子56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28人,管制15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作其它处理8人。 1964年到到1966年,薛城区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审判贯彻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反坏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方针,以及“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政策,三年审判反革命分子1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7人,管制6人,作其它处理2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反革命案件由军管会处理。 1976年以后,反革命案件明显下降。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本地出现的反革命案件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薛城区人民法院不再审理此类案件。 二 审判普通刑事案 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反革命案件以外的刑事犯罪案件,杀人、放火、投毒、强奸、抢劫、流氓、盗窃等是普通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案件,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刑事犯罪。在各个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均针对其犯罪特点给予重点打击。 1950年至1956年,薛城地区两次大规模地镇压反革命运动有力地震慑了刑事犯罪分子,普通刑事犯罪较少,共审判普通刑事案件343件,重大刑事犯罪分子200人,占普通刑事犯罪的38.7%。其中,杀人犯罪31人,放火犯罪4人,投毒犯罪9人,强奸犯罪56人,盗窃犯罪96人;判处死刑9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02人,有期徒刑缓刑12人,管制1人,拘役14人,其它处理58人。这一时期的案件审理主要从安定社会秩序、保卫人民民主政权出发,在政策界线上根据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阶级斗争的形势灵活掌握。 1957年至1961年,阶级斗争呈现异常状态,普通案件增多,杀人、放火、强奸、盗窃等重大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1959年之后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盗窃犯罪大量增加。此间,共审判各种刑事案件781件,重大刑事犯罪分子351人,占普通刑事犯罪的30.7%。其中,杀人犯罪6人,放火犯罪8人,强奸犯罪20人,抢劫犯罪13人,盗窃犯罪304人;判处死缓2人,有期徒刑245人,有期徒刑缓刑11人,管制49人,作其它处理44人。这一时期的案件审判,从保障社会主义建设,进一步巩固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教育改造多数,惩办少数”的方针,对盗窃案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从严惩处惯犯、盗窃集团首犯或盗窃团伙主犯、流窜盗窃犯和盗窃次数较多、盗窃数额较大的罪犯,属一般盗窃、数额不大或从犯,则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或给予训诫。 1962年至1966年,由于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审判工作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惩办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矛盾不上交,发动群众监督,就地改造”等政策,普通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此间,审判普通刑事案件131件,判处重大刑事犯罪83人,比前五年判处相同几类案犯下降76.4%。其中,杀人犯罪1人,放火放犯罪1人,强奸犯罪30人,盗窃犯罪51人,没有抢劫犯罪发生;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71人,有期徒刑缓刑2人,管制1人,其它处理7人。 1980年始,普通刑事犯罪呈上升势头。1980、1981年,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是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类”犯罪分子。1982年至1983年上半年,为了整顿社会治安,把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六类”犯罪作为审判重点,从严打击。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结合各类犯罪的具体情节,该从重则从重,该从轻则从轻,不构成犯罪的不判。1980年至1983年上半年,全区共判处严重刑事犯罪142人。其中,杀人犯罪6人,强奸犯罪32人,放火犯罪2人,流氓犯罪11人,抢劫犯罪15人,盗窃犯罪76人;判处死刑×人,死缓×人,无期徒刑×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9人,五年至九年有期徒刑22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75人,有期徒刑缓刑9人,拘役9人,管制3人,其它处理5人。 1983年7月始,开展“三年”严打斗争,严厉打击七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即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和组织卖淫的鸨儿;反动会道门的骨干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它通缉在案的人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罪犯。1983年8月至1985年,共判处上述七类案犯252人,占同期审判刑事案犯总数的54.7%。其中,杀人犯罪2人,放火犯罪2人,强奸犯罪75人,奸淫幼女犯罪16人,抢劫犯罪48人,流氓犯罪64人,重大盗窃犯罪33人,故意伤害(重伤)犯罪5人,拐卖人口犯罪7人;判处死刑×人,死缓×人,无期徒刑×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7人,五年至九年有期徒刑110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73人,有期徒刑缓刑6人,拘役1人。在上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坚决贯彻“从重从快,集中打击”的方针。同时,大造声势,公开宣判,扩大社会办案效果。 1986年至1990年,刑事打击的重点仍然是七类犯罪分子,并予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此间,共审判各种刑事犯罪案件462起,判处罪犯562人。其中,流氓案件18起,强奸55起,伤害5起,抢劫诈骗56起,盗窃113起,贪污受贿36起,放火4起,投机倒把2起,杀人2起,重婚19起,其它110起;判处死刑×人,死缓×人,无期徒刑×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2人,五年至九年有期徒刑151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323人,有期徒刑缓刑27人,其它处理19人。 三 申诉和复查案件 申诉和复查案件,实事求是地平反冤假错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平反冤假错案、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方针的具体体现。 1979年2月,薛城区人民法院贯彻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有关指示精神,成立了25人的专门复查班子,对1966年6月至1978年期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和历史申诉案件逐案进行复查,共计548件608人。其中,“恶攻”案件66件69人,经复查改判无罪的60件63人,改变性质免予刑事处分的3件3人,改判减刑的2件2人,维持原判的1件1人;一般反革命案件40件42人,经复查改判无罪的14件16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1人,改判减刑的8件8人,维持原判的17件20人;普通刑事案件422件494人,经复查改判无罪的19件19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34件35人,改判减刑的69件72人,维持原判的320件368人;历史申诉案件17件,经复查改判无罪的3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维持原判的12件。 凡复查过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法律手续完备。如原西仓公社夏庄村孙某,1968年2月,在和他人一齐谈论贴在墙上有毛主席像的报纸时,不慎将主席像面划破,结果以反革命罪判刑二年。陶庄公社齐湖村时某“文化大革命”中曾说喊毛主席万岁是四旧,被定为反革命罪判刑三年,此类案件均得到纠正。 1980年1月,根据中央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对137件历史申诉案件进行复查,经复查,改判无罪的22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14件,改判减刑的19件,维持原判的82件。同年6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7件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三种重刑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6件,改判的1件。 1984年8月始,正常的刑事申诉案件处理工作专由刑事审判庭二庭负责。至1985年,共处理刑事申诉案件128件134人。其中,改判无罪的13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3人,改判减刑的20人,维持原判的88人,作其它处理的10人。1987年底,历史遗留的反革命案件和政治案件的复查工作全部结束。 对历史案件的复查工作,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如改判姬茂喜反革命案,姬茂喜是电视剧《铁道游击队》里朱保长的原型。姬1937年至1939年担任村地保时,敲诈过本村群众的粮食360斤,土地2亩,酒席一桌。1951年3月,定其犯有伪顽敲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复查,发现姬在日军占领临城时,为铁道游击队控制之两面地保。1940年至1942年,姬先后为护送刘少奇、陈毅等中央首长做过工作,并多次搜集敌人情报,还做了其它一些有益的工作。复查认为,姬功大于过,其历史问题不构成犯罪,于1987年改判姬无罪。 1989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薛城区法院将信访科和刑二庭撤销,人员合并,成立了告申审判庭,至此,申诉和复查工作走上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