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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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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2年至1955年期间,检察工作配合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以保卫生产建设及人民民主权益为中心,积极参加《婚姻法》运动、“三反”斗争、普选、粮食统购统销等工作。遵循“掌握重点,典型办案”的原则,通过人民来信来访,深入调查研究,大张旗鼓地宣传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惩罚了贪污、盗窃及蜕化变质的违法犯罪分子,整顿了基层干部的作风,因而也扩大了人民检察院的影响。自1952年初至1955年底,共受理来信来访194件,反革命案22件,贪污盗窃案66件,破坏统购统销案11件,渎职案5件,违法乱纪案59件,民事纠纷案21件,其它刑事犯罪案6件,不服判决案4件。查结处理方面,自办12件,转有关单位办115件,平反冤错案1件,判刑5件。 1978年重新建院以来,特别是在1983年至1985年“严打”斗争中,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薛城区公安分局侦察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公安分局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薛城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严打”斗争中,批捕检察工作共受理审查批捕涉案571人。其中,批准逮捕507人,不批准逮捕24人,退回补查40人,追捕2人。起诉检察工作共受理案件313件,涉案477人。其中,起诉293件442人,免诉17件30人,追诉2件4人,不起诉1件1人,判刑278件405人。 1986年,刑事检察工作积极开展“严打”第三战役斗争,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各类案件65件104人,批准逮捕56件88人,不批准逮捕6件12人,公安机关撤回2件3人,退查1件1人。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察案件3起12人,防错捕5件6人,平均办案时间为6.3天。提起公诉52件86人,自行免诉2件13人,上呈市院2件2人,不诉1件1人;出庭支持公诉52次,发表公诉词52篇,起诉准确率100%。 1987年,根据省院的统一部署,刑事检察工作在继续坚持“从重从快”的同时,狠抓办案质量。是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件58件75人,批准逮捕的55件70人,不批准逮捕的2件4人,公安撤回1件1人,起诉50件70人,免诉1件9人;出庭支持公诉50次,发表公诉词50篇,出庭辩论23次,起诉免诉准确率100%。 1988年,刑事检察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了“反抢劫”专项斗争,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重从快批捕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83件124人,批准逮捕的75件112人,不批准逮捕的5件9人,公安机关撤回2件2人,退查1件1人。起诉65件90人,免诉1件1人,出庭支持公诉55件72人,起诉准确率100%。 1989年,刑事检察工作根据省院《关于自侦案件移送、批捕、起诉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从1月1日起,对自侦案件实行侦捕、侦诉分开,实行内部监督。是年共受理自侦案件21件22人,经审查全部决定逮捕。其中,经济犯罪案件17件18人,法纪案件4件4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4次集中打击行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80件108人,批准逮捕的71件96人,不批准逮捕的5件6人,公安撤回3件5人,退查1件1人。起诉70件98人,免诉1件10人。 1990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内部制约制度,严格办案程序,继续坚持了提前介入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大力开展了“打流窜、挖团伙、除六害、保卫亚运会”的专项斗争。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86件147人,批准逮捕81件137人,不批准逮捕4件8人,公安撤回1件2人。受理自侦审查批捕的经济犯罪案件5件6人。其中,贪污2件2人,受贿2件3人,挪用公款1件1人,起诉72件1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