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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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对优待对象在政治上给予崇高的荣誉,物质上给予优待。五十年代初, 主要是为烈军属代耕土地,全县共代耕2.4万亩。为解决农村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拨款1.05万元,解决住房291间,土地223亩。
1956年, 农业合作化后, 给予优待对象优待劳动日和定期定量补助款待遇。1957年,优待1121户,优待劳动日4148个。1963年,全县优待劳动日28万个,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8695元。 1977年,发放定期补助款7.07万元。至19 81年,共帮助898名复员退伍军人建房2928间。 1989年,全县有复员军人2988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59.7万元, 人均199元。全县有退伍军人14320人,有397人享受定期补助,全年定期补助款5.1万元,人均128元。1990年,为4户特等残废军人和1户老红军征地1.87亩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