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婚姻登记 资料库:沂源县情资料库 章节:民政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8/section/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8/section/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8/section/9/article/2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8/section/9/article/2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6月,组织县区干部进行专门学习,同时在各种会议上做专门部署,采取黑板报、集市、广播、幻灯等各种形式宣传和贯彻《婚姻法》。通过教育提高了广大群众和男女青年的思想觉悟,不少青年男女起来和封建婚姻制度展开斗争,争取婚姻自由。寡妇们放下思想包袱,改嫁自由结婚。买卖婚姻,父母包办,妇女受虐待以致被逼自杀,以及早婚、男女不平等现象大大减少。从此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分为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3种。 负责登记机关根据婚姻法规定认真履行登记程序,严格审查有关事项。1951至1952年,到区、乡政府办理登记结婚579对,离婚322对,寡妇改嫁14人。1985年以前,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区、乡文书具体办理,公安机关出具年龄证明。1985年后,由区、乡(镇)民政助理员办理,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1990年,全县共办理登记结婚5446对,离婚5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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