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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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户口管理工作由县政府民政科负责。1953年民政科会同公安局对全县人口进行普查, 登记造册,签发户口簿。1956年6月,根据国家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人口统计工作意见,对全县人口普查核实,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健全人口统计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管理混乱。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口管理工作转入正轨。1982年,公安局设户政股,指导全县户口管理工作。 1984年6月,全县14处乡镇派出所均设专职户籍管理员,户口管理工作交公安部门负责。
1985年,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一九八五年人口统计工作的通知》,于9月召开乡镇户籍员会议, 各乡镇成立人口统计班子,12月31日零时为限进行分类统计。1987年,对暂住人口进行清理登记,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同时,在南麻镇进行颁发居民证试点工作。1989年,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在全县普遍展开。截止12月底,全县颁发居民身份证38.6万份,占应发证人数的90%。 1990年1月,县委、县政府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要求,开始组建人口普查领导班子, 拨专款46万元,抽调专职普查人员2800人,历经6个月的时间,逐户走访核实,填写普查人口卡。7月1日正式对住沂源县人口进行分项登记(详见〈人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