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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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刑事犯罪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刑事犯罪分子同时进行搜查镇压。1955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对犯罪分子进行集中搜捕,依法严惩一批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等犯罪分子。1960年,自然灾害严重,人民生活困难,刑事案件成倍增长。公安机关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法,抓住战机,迅速破案。当年侦破刑事案件42起,使境内社会秩序迅速好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国性的大动乱使公安机关受到严重冲击。广大干警边挨批斗,边组织群众破案,始终坚持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 1968年,由军管会领导小组主持公安工作。9月11日,山东第一机械修配厂工人肖成舟非法召开批斗会,将厂长王耕田活活打死。军管会组织公安人员,对王耕田的死因进行调查,对无视国法的肖成舟等凶手依法逮捕。1977年4月,组织58名公安干警,2万余名治安积极分子对流窜犯、盗窃犯等犯罪分子集中大清查, 一次收容审查269人,经过审查破案93起。1983年10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3次集中行动,收捕刑事犯罪分子321人, 占全县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四点一,缴获各种枪支18支,各种凶器36件, 赃款、赃物价值4万余元。唐山公社前西里大队高希义和沂水县泉庄公社严家峪大队曹永健2犯,长期流窜盗窃,聚众赌博,持刀劫持东里一女青年,关在1间山屋内轮奸摧残达1月之久。 “严打”开始,2犯落入法网。经过3次集中打击,基本扫清了浮在面上的刑事犯罪分子。与1982年同期相比,发案率下降了52.3%。1984年8月,“严打”斗争重点转入打流窜、追逃犯、究死角、破案件上。6次集中行动收捕流窜盗窃等犯罪分子107人。 1985年盛夏,南麻、鲁村连续发生盗窃案件,公安局当即组织破案组,调查走访40个村庄30多个单位,终于在鲁村镇高峪村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 一举破获26起案件。1986年2月,又通过“严打”斗争,抓获犯罪分子89人, 缴获赃款、赃物价值5万余元。11月18日夜,燕崖乡供电站收款员周文彪失踪。19日上午,在燕崖北安乐地瓜窑内发现周文彪全身裸露的尸体。县局接到报案后,局长带领干警赶赴现场,认真勘察,走访群众,很快就把图财害命的杀人犯周士忠抓获归案。 1987年1月,为巩固“严打”斗争成果,转入打击盗窃为主的破案大会战。先后组织57个破案组破获盗窃、流氓、抢劫、爆炸、强奸等案件54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115人, 摧毁各种犯罪团伙21个,团伙成员78人,缴获赃款、赃物价值7万余元。 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广泛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提高了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群众扭送17名犯罪分子到公安机关,另有23名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990年初春,南麻、鲁村、徐家庄、张庄、沟泉等十几个乡镇,连续发生盗窃破坏电力、水利、通信设施的重大案件,造成部分工矿企业停电、停水,部分农用水利灌溉等设施瘫痪,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县公安局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水利设施的专项斗争。全局调集公安干警150人,历经7个月的艰苦工作,摧毁盗窃、破坏水电设施团伙27个,挖出销赃窝赃“黑窝子”29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7起,缴获赃款、赃物价值20余万元。
对“四类”分子改造1952年,根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历史上有罪恶和仍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交群众监督,实行劳动改造,促其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6年冬,根据中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全面评审,表现好的被吸收入社给予公民权,表现一般的作为候补社员,表现不好的继续劳动改造。1958年,根据中央对“四类分子”少杀、少捕、多管、大改造、全面处理的精神,对部分坚持反动立场,不服从改造并有新的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给予严惩。同年,在整风反右运动中又新划出右派分子,和地、富、反、坏分子一起统称为“五类分子”。人民政府对其实行专政和监督改造的政策,对他们的改造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表现好的经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摘帽”。
1979年2月,根据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给大多数被管制的“五类分子”摘掉“帽子”,地主、富农出身的子女,全部改变了成份。1982年底,对“五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枪支弹药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公安机关对配备、佩带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管理,制定具体的枪支弹药使用制度和规定,限制配备、佩带范围。每年对持枪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8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知》颁发后,公安局对全县所有枪械进行清理登记并签发了枪证。
1984年,对全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两次普查,办理发放各种枪证2511本。严格执行爆炸物品购买、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收缴非法制造的枪支51支,炸药10001公斤, 各种凶器44件。1986年,随着山区建设的迅速发展,爆炸物品成倍增加。为确保爆炸物品在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各个环节上的安全,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措施, 严格办理手续。全年办理炸药480吨,雷管112万枚,导火索550万米,做到安全无事故。 同时,对全县8处鞭炮厂加强管理措施,坚决取缔非法制造鞭炮的个体户。1988年12月,对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爆炸物品和凶器进行彻底收缴,对列管枪支进行人、 枪、证3方面的详细检查。对新配备枪支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发枪办证。
特种行业管理1947年7月, 县公安局对旅店、印铸、刻字、修理、旧货收购等行业分别进行审查登记, 纳入治安管理范围。1964年8月,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山东省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全县44处特种行业 (其中,旅店17处,修理12处,废品收购站1处,印刷1处,照像馆1处)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整顿发给营业许可证。1982年3月,对公安局列管的133处特种行业,逐一进行清查整顿。制定工作人员守则、登记报告制度、收购制度、检查制度,使特种行业管理更加正规化、制度化。1986年,对全县21处旧金属收购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非法收购的各种金属全部予以没收,并对屡教不改的收购站吊销营业许可证。 1990年1月,结合“打击破坏、盗窃水电设施”的专项斗争,对全县56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非法收购、为犯罪分子销赃的12个废旧金属收购站和17个个体废旧金属收购点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取缔。对保留的27个废旧金属收购站的从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签订守法经营合同书。整顿后,破坏水电设施案件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