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募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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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及民国初年,实行募兵制,军营可直接招募新兵,应募者多为贫苦农民,应招后进行军事训练,除有疾病者遣回外,其他服役期较长,甚至终生当兵。1933年6月, 民国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办法进行征兵。有钱有势不愿应征者,可仗权势行贿免役或用钱粮雇丁顶替,称为买兵,买卖双方签生死合同,有中人作保。被买者多为贫民子弟。国民政府无法征足兵额,便四处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