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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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工作原由县法院负责,1981年移交司法局,是年对全县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1983年,全县671个生产大队,139个厂矿、企事业单位共建立调解组织780个, 占应建数的96%。配备调解干部2410人。至1985年,共受理民事调解案件26038起,处结23062起,占88.5%。1982年以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占首位。1983年以后经济纠纷占居第一位。1987年,全县16个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共有法律服务人员48人, 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89家,为乡、村集体追回货款37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0万元。1988年,重点抓调委会干部和信息网络队伍建设。至1989年8月,全县677个行政村均健全调委会,调解队伍2031人,纠纷信息员2708人。1986至198 9年共收案11430件,处结10679件,成功率占93.4%。其中,1986年收案4129件,处结3912件,成功率占94%。1987年收案3714件,处结3351件,成功率占94.7%。1989年收案3587件,处结3416件,成功率占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