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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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首次指派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1981年4月,沂源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律师工作全面展开。至1985年底,共受理案件187起,民事代理案件(包括经济代理)111件,为委托方追回资金、 货款计148.8万元。 接待来信来访9746人次, 解答法律询问3202件,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3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06件。1985年之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渐多。 法律顾问处业务量逐年增大,截止1990年8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21件,民事代理案件(包括经济代理) 186件,非诉讼代理案件522件,为委托方追回货款300万元, 避免经济损失4 10万元。接待来访8192人次,解答法律询问6942件, 为县政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1家,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751件,业务收费11.5万元。
沂源县公证处成立于1981年1月, 至1985年底共办理公证事项8169件,其中经济7828件,民事641件。收费70779.45元。以上事项中出现违约的3件,其中由公证处调解处理的2件, 交法院依法裁决的1件,公证事项违约率为0.2‰。1986至1990年8月, 共办理公证事项11309件, 其中经济的11007件,民事的302件。履约率占99.8%。 公证业务随着信誉的不断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宽。1990年1月,县公证处参加县外经委与南朝鲜汉城“奇可力”农场主独孤俊善所签订的“合资经营奇可力系列产品合同” 的谈判,并办理公证。8月,县公证处在中庄乡开展了赡养协议公证试点工作,公证人员上门服务,受到社会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