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申诉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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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反” 运动中所判案件的复查。1956年8月,遵照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 防止偏差,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指示,县法院组成5人复查小组,对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肃反” 运动中所判处的189起刑事案件逐案进行复查,改判53起,其中减轻刑罚24起,免予刑事处分28起,平反冤案1起。
“大跃进”中所判案件的复查。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公、 检、法3家联合办公,“下去一把抓,回来不分家,”只追求办案数量,当年处结刑事案件1132起,到1961年上半年止,共处结1430起。1961年8月,法院组成2个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复查, 共改判39起,其中减轻刑罚的6起,免予刑事处分的13起,平反冤案3起,纠正错案12起,作其他处理5起。
“文化大革命” 期间所判案件的复查。1978年8月,法院成立刑事案件复查办公室,对1966至1978年间审判的487起(539人)刑事案件,进行彻底认真的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289起331人;改判的189起208人,其中宣告无罪的113起123人,免予刑事处分的25起25人,减轻刑罚的57起57人。这项工作于1980年8月基本结束。
历史案件的复查。 1983年2月,县法院设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审理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已经执行完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1986年,法院在搞好现行案件复查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以前的历史案件,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纠正。这项工作至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前夕基本结束, 1990年又进行个别扫尾工作。5年间法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全部反革命案件;审结“文革”前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20件,其中,维持原判9件, 改判宣告无罪7件,作其它处理4件;审结“文革”中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18件,其中,维持原判12件,改判6件,改判案件中,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宣告无罪的3件。
“严打” 期间所判案件的复查。 对现行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重点是在1983年之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办理的案件。1986至1990年底,共复查“严打”斗争以来判处的一审刑事案件91件,通过再审维持原判的60件,改判18件。改判案件占“严打”斗争以来审结案件总数(707件)的4%,其中减轻刑罚的2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