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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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民事审判以调处婚姻纠纷为主。1959年,县人民法院对建国10年来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检查总结,共审结此类案件1440起,调解离婚和调解解除婚约937起,调解和好109起。以上案件的婚姻成份:农民1089起,工人7起,军人136起,国家干部208起。诉讼主体:女方为原告的983起,男方 (主要是干部,军人和工人) 为原告的351起。婚姻性质: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的428起,女方因不堪虐待而提出离婚的175起,男大女小不合谐,女方提出离婚的690起,男方外出多年不归,女方提出离婚的73起,因草率结婚及有生理缺陷而离婚的39起。60年代初,民事审判工作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对婚姻案件以调解为主,对判决掌握较严。1960至1966年,县法院共审结婚姻纠纷案件52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630起) 的83%。其中调解结案468起,判决结案24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1979年,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把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促进社会安定的大事来抓。1981年,开始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婚姻法》,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从1979至1985年,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02起,占民事案件总数(2253起)的44%。
1986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全县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村妇女逐步摆脱经济依附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至1990年,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544件,其中离婚案件1226件,赡养、扶养、抚育等案件318件。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审判:50年代初期,财产权益纠纷中土地所有权纠纷占多数,仅1951年就受理69起。其次是劳资和债务纠纷。人民公社化后,土地所有权益纠纷案件消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各种经济权益纠纷案件随之增多。1979年,此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由20%左右上升到50%。从此改变民事审判工作以审判婚姻纠纷案件为主的局面。1979至1985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2 51起,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 (2253起)的56%。
1986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有了民事法律规范约束,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期。公民、法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大量增加。1986至1990年,法院共审结财产权益纠纷案件3493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69%。其中,审结法人单位起诉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032件,占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