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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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刑事审判工作始于1946年5月, 时司法科的主要任务是审判战俘战犯、国民党特务、汉奸、伪政权官员、还乡团骨干分子、封建恶霸,反动地主等反革命分子,保卫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司法科在环境多变、敌情复杂的情况下,采取就地审理的方式,依据《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从1946年5月至1948年底, 共审判人犯551人,其中有期徒刑55人,管制443人,其他53人。
新中国建立初期,境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治安,遵照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和《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大规模的镇反运动。共审判恶霸、惯匪、反革命分子、反动地主、反动会道门头子等罪犯503人。 1952年春, 全县开展反贪污、 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揭露出大中小贪污分子181人,其中10万元(旧人民币)以上的50人,依法惩办其中的4名重大贪污犯。 1950、1951年全县因强迫和买卖婚姻而自杀的妇女有39人。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1951年重点打击虐杀妇女的犯罪分子,共受理这类案件22起,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87起)的25%。1955年,为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破坏农业合作化的活动,根据中央指示,从下半年开始,掀起第二次群众性镇反运动。同时,在革命队伍内部展开肃反运动,集中打击破坏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奸商、粮贩以及杀人、放火、投毒、残害耕畜、毁坏庄稼的犯罪分子。到1956年底,先后依法惩处147人。
60年代初,国际反华势力活动猖獗。县内部分地、富、反、坏分子乘机反攻倒算,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县法院依法严惩上述“四类分子”27人,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42起)的61%。1964年,在其他刑事案件明显减少的情况下,破坏军婚案件有所增加。犯罪分子利用职权、物质引诱、帮工干活和乘人之危等手段,与军人妻子通奸,姘居,有的甚至结婚生子,严重破坏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1964至1965年,共受理此类案件21起,占两年刑事案件总数(63起)的33%。“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被破坏,法院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冲击。1975年,政法工作贯彻邓小平全面整顿的方针,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审判65起在“文化大革命”中搞打、砸、抢的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是年,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结刑事案件16起18人犯。1982年,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全县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法院全年审结刑事案件93起,其中经济犯罪案件47起。1983年8月起,公、检、法、司联合行动,展开为期3年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到12月底,法院受理各种刑事案件143起,相当于前3年收案数的总和。1986至1990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9件20人(其中,贪污16件17人,受贿2件2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2人(其中判处5-10年有期徒刑的7人) ;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33件589人,审结432件586人。审结案件中,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11件,460人,占各类刑事案件的72%,在“严打”斗争的各个阶段,先后到发案地召开不同规模的宣判大会24次,宣判罪犯1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