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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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时,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检察未决犯的关押时限是否超时,狱政管理制度,看守人员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于无专人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时断时续。1980年,检察院成立监所检察科。全面实施监所政策、法律的监督,执行办案的法定时限监督,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监督,外执犯监督。并协同公安机关整理监所秩序,打击“牢头”,“狱霸”。办理又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等。1986年,开展监管人犯和改造人犯的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坚持对人犯进行政策教育、认罪服法教育和狱规教育。公、检、法、司“四长”每季度对人犯上1次大课, 检察员不定期上小课,至1990年共上大课20次。1989年监所检察开始住所检察,每日住所达15小时以上,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中的违法苗头,至1990年,共口头纠正违法苗头31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