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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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署) 成立伊始,就对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案件进行检察处理。但直至1979年无专人专门机构承办此类案件。1980年,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科。从此,经济检察工作转入正规。1981年,检察各类经济案件53起(包括林木案件)。其中依法立案侦察18起, 批捕案犯19人,向法院起诉14起,均作有罪判决。1982年3月,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至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60起。追回赃款、赃物计11.68万元。
1986年,在继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逐步转向打击经济犯罪。至1987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41件,立案17件,其中贪污14件,受贿2件,挪用公款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16万元。1988年4月,设立税务检察室,主要查处偷漏抗税案件和一般违法案件。 至1990年,共受理偷漏抗税案53件,追缴偷漏抗税款35.89万元。1989年两院(全国最高检察院、法院)《通告》下发后,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在本县形成大气候, 全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3件,立案20件,其中贪污4件,行受贿12件, 偷抗税2件,挪用公款2件,逮捕6人,移送审查起诉5件5人,移送审查免予起诉14件1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