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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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从1950年3月开始受理业务,至1954年5月,共受理刑事检察案件74起84人。其中不法资本家2起,贪污案8起,破坏经济建设案24起,违法乱纪案26起,其它刑事案14起。自办案件54起63人。其中向法院起诉39起32人,移交监委处理13起16人,罚款5起8人,没收财产7起7人。与有关部门合办案件20起21人。
1955年6月至1985年底,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犯1795人(不含1968年3月至1978年10月检察机构撤消期间的数字),经审查决定批捕1291人,不批捕248人,作其他处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撤回提请逮捕等)256人。出庭支持公诉案件493次。
1986年,检察院始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分别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至1990年,刑检一科受理案件474起,提请批准逮捕各类人犯491人,仅刑事拘留一项就占5年提请批捕各类人犯的70.6%。刑事拘留案件平均办案期限2-3天,一般案件为5天。5年共追捕各类罪犯11人,不批准逮捕25人,建议公安撤回20人。刑检二科负责审查起诉工作,1986至199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48起53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80件428人,免予起诉35件64人,退回补查19件42人,公安撤回2件2人, 免予刑事处分2件2人,报送上级检察机关13件18人,出庭支持公诉273次,发表公诉词27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