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人民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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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27日,中共沂源县委为召开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出《关于召开沂源县人民代表会及代表选举办法的指示》。规定代表分为区域代表、职业团体代表、 党派代表,当然代表和聘请代表5种形式。即:从农村区乡中产生区域代表,从工厂、文教、卫生、联社、商业等部门中产生职业团体代表,中共沂源县委推选党派代表,当然代表由县政府成员组成。县政府推选知名民主人士为聘请代表。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至六届代表,均由中共沂源县委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研究分配名额。在代表的分配上强调纯洁性和广泛性。党员与非党员,干部与群众的比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间分子,右翼分子、民主人士代表各占适当的比例。 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26名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占61%,党政干部和武装部门代表占15%,工商界、文教卫生界代表占11%,民主人士代表占2%,青年、妇女代表占11%。
1953年起,实行普选。每次普选均成立县选举委员会。按选举法规定选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人民代表的选举,历届均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代表由本乡选民直接选出。县人民代表的选举,第一届至第八届均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即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人民代表。自1980年第九届起,县人民代表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即由选区选民直接差额选举县人民代表。
为处理选举资格和权利的案件, 第一届选举时全县派出6处普选法庭,先后受理320起选民资格案件,对严重违反选举法,拉拢宗派,舞弊选票的3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届选举时各乡均设立临时审判庭。其余各届选举未设普选人民法庭或临时审判庭。
县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方面代表占一定比例。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293名代表中,工农代表177人,占60.41%,干部代表68人,占23.21%,知识分子代表47人,占16.04%,军队代表1人,占0.34%。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