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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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2月, 中共沂源县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县党员的保护、监督、 教育和违纪党员的惩处。1956年4月,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县委监察委员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被迫停止,后机构撤消。1979年6月,中共沂源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建立。1984年2月,中共沂源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沂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1985年6月,在基层党委设立纪委。1985年9月, 县纪委升为副县级单位。1990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信访室、检查室、审理室、调研室5个工作室,编制20人。全县在基层建立纪委27个,纪检组27个,配备专职纪检干部71名,兼职纪检干部72名。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始终重视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同时认真查处党员违纪案件,并以此为反面教材教育广大党员干部。1950至1956年,县纪委(监委)在整党整风、“三反五反”运动中,共受理群众揭发、检举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和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案件401起, 处分党员335名。1957至1966年,全县共处分党员427名。经过以后的复查, 属违法违纪应受处分的224名,因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四清”运动而受错误处理的203名。
1979至1990年,县纪委对3530件(次)群众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经调查核实,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分别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其中有经济犯罪案件153起,涉及局级干部9人,党员149人。 期间,按照中央和省、地纪委的部署,县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肃清“左”倾错误的影响,对建国以来的历史遗案,进行复议、查结。通过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分清了是非,增强了党的团结,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