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防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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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区、乡均成立护林委员会,村有护林小组。1952年,全县有区、乡护林委员会112个, 村护林小组2843个。1953年前后,山林火灾连续发生,全县发起护林防火运动。1956年,部分社队建立护林防火队,订立护林防火公约。
1982年, 鲁山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所,有林业警察5人,配三轮摩托车。1983年后,国营林场与毗邻单位建立护林联防委员会,村与村建立护林联防小组。1986年9月, 地区林业局、公安处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规定松柏等针叶树,一年四季均为防火期,阔叶林每年9月至翌年4月为防火期。县政府颁发护林防火文件,各重点林区成立护林防火联防队,国营林场成立扑火队,配备电台、风力灭火机,建望台等。各林区设岗卡,控制火源,截留火种。在防火期内禁止靠近林区打枪、放炮、吸烟、用火,不准将火种和易燃品带入林区,不准放火烧山,违者严加处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防火期内昼夜值班。一旦发生火警、火灾,县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扑救。1980至1990年全县共发生森林火灾27起,森林火警35起, 受灾面积近万亩。参加灭火人员1.5万人次,扑火费用4000元。对火灾肇事者均予以相应处理。1986年共发生火灾14起,烧毁山林1421亩。是年4月6日县教育局一干部带孩子在南麻镇沙沟村北山游玩时燃放烟花引起火灾, 烧毁林木150亩1.5万株树, 对其作了处理。 1988年4月,三岔乡璞邱村发生重大火灾,烧毁山林500亩,对肇事者,拘留2人,传讯5人,罚款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