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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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初,群众用木材靠采伐“四旁”树木,国营场、圃以小面积间伐和修枝抚育为主。因自产自销,量少质次,均未列入国家计划。1964年始,采伐指标由省统一下达,木材处理按地区计划执行。社、队采伐量10立方米以下由公社审批,10立方米以上由县林业局审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木材采伐处于混乱状态。1974年,县革委规定,大队、生产队杀伐树木,必须经公社批准,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购买木材必须经县批准。 1976年鲁山林场采伐15-20年生的刺槐林350亩,产规格材600立方米,地区外调500立方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起,林木采伐逐步纳入正轨,国营、集体采伐量不得超出生长量,采伐者须申请,报林业部门审批,领取采伐证采伐。1985年,县林业局制定《关于林木采伐的暂行规定》,限额采伐,有效制止毁林滥伐现象,限制木材外流。
1986-1990年,全县共合理采伐木材4万立方米,加群众“四旁”采伐,生产达到自给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