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林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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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山划界为明确区、乡、林、户相互之间的山林界限,解决林牧矛盾,调动群众封山造林的积极性,1951年9月至年底,全县进行清山划界。按每头牛留6亩,每只羊留4亩山场的标准,全县共划牧场牧道35万亩,防火林道4.7万亩。为大规模的封山造林打下基础。
确权发证为明确山林权属,建县以来共进行两次林木确权发证。第一次是1963年,根据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全县进行确权发证工作,至1965年结束。第二次以“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滩、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内容,从1981年开始,再次确权发证,1983年结束。至1985年底,全县1052个自然村的25600户,划定自留山(滩)15.2万亩,并已造林5.7万亩,至1990年。
山林承包1981年始,至1985年,全县有60余万亩集体山(滩)实行“大包干”承包责任制。1986年全县有林业专业户265户,重点户5451户,林业经济联合体484个。“两户一体”共经营面积56万亩。
以法治林1985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加强林政管理,1986年林业局设立林政股,各乡、镇林业站设一专职林政员。1985至1990年,林政部门与公、检、法部门一同查处林业案件130余起,对800余名触犯森林法规者罚款13万元,追回木材150立方米。1988年4月,大张庄乡曹家庄发生哄抢林木事件,经林政和政法部门审理,逮捕1人,拘留6人,传讯15人,罚款9800元。
1979年毫山林场被犯罪团伙盗伐杨树800余株,经查办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