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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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至1957年,土地征用审批手续较全。1958至1976年,县政府除对60年代建于沂源县的一批军工企业和部分机关征地实行审批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大多未经有关部分批准,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乱用耕地。1977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和集体建筑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没有办理征用手续的重新补办,多征少用和征而不用的退还生产队耕种。1982年,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征地手续逐渐完备。此时征用土地的程序是:用地单位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选址。建设地址选定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用地面积和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签定协议,然后, 按审批权限由县政府审批。198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土地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轨道。是年,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上级计划委员会将计划分配到县,县再根据建设需要安排用地。是年县政府制定《沂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对农民建房用地加强管理,规定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每户不超过2分,非耕地不超过3分。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1953年,政务院规定县级政府用地批准权限不足1000亩,1958年改为不足300亩。 1971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县级革委会批准权限不足10亩, 1982年8月,省府规定县级政府征用、划拨耕地权限不足3亩。1987年1月开始,农民建房占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在计划指标内审批,占用耕地报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