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粮、油奖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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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开始实行粮食奖售制度,奖售的工业品票证有布票、鞋票、针织品票等,实行两年即中止。
1965年10月, 实行生产队向国家交售价值100元的统购粮,奖给布票17尺;每超售100元价值的粮食,除按任务内标准奖售外,增奖布票80尺或奖售化肥40公斤,或加价40%奖励;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超过负担50公斤的统购粮,超额部分加价12%; 交售花生仁50公斤,奖布票2.5尺,奖售化肥3.25公斤,生产队每超售50公斤花生油或花生米(不返饼),除按任务奖售外,增奖售化肥40公斤。
1972年, 每超售价值100元的粮食,奖售化肥60公斤,并加价30%,每交售50公斤花生油,奖售化肥33.5公斤;交售大花生仁50公斤(不返饼)奖售化肥12.5公斤。超售50公斤除奖售化肥12.5公斤外,加价30%。
1984年,沂源县遭受重大水灾,仍向国家交售商品粮3835吨,国家为扶持沂源人民生活,奖售标准定为"倒三七 (全部交售量的70%作为超购,加价50%,其余部分按平价计算)"。
1987年,实行粮、棉、油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预购定金挂钩。农民每交售50公斤定购粮,分别粮色发给奖售票,每交售小麦50公斤,奖售化肥22公斤;交售玉米50公斤,奖售化肥20公斤;交售大米或大豆50公斤,奖售化肥30公斤;每交售50公斤粮食, 奖售柴油1.5公升;每交售花生仁或棉籽油50公斤,奖售化肥20公斤。夏秋粮奖售物资,分别在10月底、下年6月份兑现完毕。